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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江小潮 于 2024-6-13 10:03 编辑
近日,仙桃法院龙华山法庭适用“彩礼新规”,成功调解一起涉彩礼离婚纠纷案件,女方当场向男方返还彩礼36万元及“四金”。
2023年5月1日,赵先生和王女士经人介绍后相识,双方交往后确立恋爱关系。5月20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按照习俗,赵先生向王女士支付了36万元彩礼,并为其购买了价值5万余元的“四金”。婚后,王女士长期在娘家居住,未与赵先生共同生活。2024年5月,赵先生与王女士多次沟通未果,遂诉至仙桃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并要求王女士退还彩礼。 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潘倩雯秉持“调解贯穿审判全过程”的理念,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潘倩雯与家事调解员一起,从情理和法理的角度,多次向双方当事人释法说理,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规定》,向双方详细解释彩礼的含义、应当返还的具体情形等。同时,积极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互谅互让。 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王女士当场将36万元彩礼和“四金”返还给赵先生。至此,该起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来源: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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