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我们:

搜索
查看: 2876|回复: 1

[网友爆料] 切勿拖延,担保也有“保质期”!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4-6-27 08:59: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湖北
085854x660k322okbubbo6.gif


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还有第三人提供担保,对出借人而言可谓上了一份“保险”。但当借款到期后,如果出借人没有及时主张权利,这份“保险”还有效吗?近日,仙桃法院依法审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王某与仙桃某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10万元,并约定于2023年9月一次性还清全部借款本息。张某作出《自然人保证人声明》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王某未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仙桃某银行遂将王某和张某诉至仙桃法院。

法院审理

庭审中,王某对借款事实予以认可。张某辩称与仙桃某银行对保证方式、保证范围进行了约定,但对保证期间未进行约定,且银行未向其主张权利。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第六百九十三条规定,如果仙桃某银行与张某就保证期间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因双方约定履行期届满之日为2023年9月,保证期间自此开始计算六个月,即到2024年3月;仙桃某银行如果未在该保证期间主张请求张某承担保证责任,张某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随后,仙桃某银行提交一份证据,证明其在2024年1月18日,通过手机短信方式向张某主张了权利,保证期间转换为诉讼时效。
仙桃法院经审理认为,银行在诉讼时效内提起了诉讼,张某应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法官说法

保证期间,又称“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是指在保证合同的当事人之间约定,或者依据法律规定,保证人在此期限内才承担保证责任,超过该期限,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下,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即约定的还款日期到达的后六个月内,债权人如果不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则债权人的权益就会相应的丧失值得注意的是,若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则保证期间应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在这里也给大家提个醒,借款有了“担保”并非绝对“保险”,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应当合理的维护自己的权利。否则,期限一过,权利也会“过期”作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来源: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发表于 2024-6-28 17:29:47 来自江汉热线APP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湖北
 
学法懂法守法来自: Android客户端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论坛说明:本页面所涉内容为用户自主发表并上传,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及后果,均由用户自行承担,本网站仅提供存储服务。如存在侵权问题,请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客服电话:0728-3319567

小黑屋|Archiver| ( 鄂ICP备12003601号-5 ) 鄂公网安备42900402000130

Powered by 湖北新领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法律顾问:湖北为维律师事务所 冯兵律师

网络经济主体信息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