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法院审理后认为,特种车辆作业过程致使第三人受伤属于参照交通事故处理的一种情形,交强险承保公司应当承担赔付责任。首先,从交强险的立法本意上理解,其订立的主要目的是让保险人来承担、分摊社会风险,并让事故的受害者能够及时从保险公司得到经济赔偿,以分散投保人承担责任的风险。其次,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理解,交通事故的本质就是车辆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案件,尽管规定为在道路或者通行状态下发生,但是特种车辆不同于一般车辆,其在道路上通行状态的时间很少,作业是特种车辆的常态,如果将此种情况排除在交强险之外,违背了立法的本意,且交强险条例并未明确规定适用于特种车辆在作业过程中的损害赔偿。本案中,A吊装公司为其所有的案涉特种机动车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吊车在吊装过程中,虽未处于行驶状态,但仍属于作业过程中,所发生的事故应纳入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范围,故本案中两家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先由甲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再由乙保险公司对超出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予以赔偿。
最终,仙桃法院依法判决甲保险公司赔偿张某各项损失11万余元,乙保险公司赔偿张某各项损失3.8万余元。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