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中,科技公司辩称,双方签订合同中对“合同价款”没有做出明确约定,且网络公司推广发布的“转化率”低(转化率=图文阅读人数/送达人数),达不到科技公司预期流量效果。因此,科技公司拒绝支付剩余服务费。
仙桃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网络公司与科技公司自愿签订《微信公众号推广发布合同》,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经查,为便于合同的履行,双方共同在某推号群中对合同的具体履行进行了沟通交流,双方对每期发送的明细、价款均进行了确认,表明双方已就每期推广发布的价格金额、数量等达成了补充协议。因此,对于科技公司提出的“合同中没有数量、价格金额等合同必备款”的辩称意见,不予支持。
此外,网络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内容表明科技公司在签订合同前对 “不保转化率”已知晓,且《微信公众号推广发布合同》未对推广发布后确保能够联系上客户及转化率的高低进行约定,亦未将该项作为付款的条件,故科技公司以此拒绝履行支付合同价款义务,理由不充分,不予采纳。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科技公司未按时支付服务费,构成违约,网络公司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行使单方解除权,故对网络公司要求解除合同,支付服务费的主张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