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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仙桃] 公众号推文成功但对方拒付服务费,仙桃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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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7-4 09:28: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湖北


在移动新媒体时代
很多企业和个人都注册了微信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与其他传统媒体相比
有着推送及时、成本较低等优势
然而
在推广服务过程中
也会产生一些纠纷

……





近日,仙桃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因微信公众号推广引发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情回顾
2023年11月,某网络公司与某科技公司签订一份《微信公众号推广发布合同》,网络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为科技公司先后提供4期新媒体推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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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科技公司仅支付了第1期服务费,在网络公司多次催讨下,科技公司拒不支付剩余服务费,网络公司遂将科技公司诉至仙桃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并请求科技公司支付剩余的服务费12.8万元。


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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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科技公司辩称,双方签订合同中对“合同价款”没有做出明确约定,且网络公司推广发布的“转化率”低(转化率=图文阅读人数/送达人数),达不到科技公司预期流量效果。因此,科技公司拒绝支付剩余服务费。

仙桃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网络公司与科技公司自愿签订《微信公众号推广发布合同》,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经查,为便于合同的履行,双方共同在某推号群中对合同的具体履行进行了沟通交流,双方对每期发送的明细、价款均进行了确认,表明双方已就每期推广发布的价格金额、数量等达成了补充协议。因此,对于科技公司提出的“合同中没有数量、价格金额等合同必备款”的辩称意见,不予支持。

此外,网络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内容表明科技公司在签订合同前对 “不保转化率”已知晓,且《微信公众号推广发布合同》未对推广发布后确保能够联系上客户及转化率的高低进行约定,亦未将该项作为付款的条件,故科技公司以此拒绝履行支付合同价款义务,理由不充分,不予采纳。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科技公司未按时支付服务费,构成违约,网络公司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行使单方解除权,故对网络公司要求解除合同,支付服务费的主张依法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

最终,仙桃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微信公众号推广发布合同》,科技公司向网络公司支付服务费12.8万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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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微信、抖音等新媒体快速发展,由于其覆盖用户基数大、用户活跃度高,一直受到大家的亲睐。部分公司为了提高关注度,吸引更多粉丝,选择与网络公司合作,网络公司以签订网络服务合同等方式提供新媒体推广服务。但推广发布后的效果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如对推广效果有相关要求,建议在签订合同时将预期效果以具体条款予以明确,否则将会承担不利后果。同时,企业和个人也应秉持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遵守并履行合同的约定,共同营造公平、诚信、有序的市场交易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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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来源: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发表于 2024-7-4 13:02:07 来自江汉热线APP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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