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钱在爱情面前
一直都是俗气的代名词
但爱与金钱
却从未被人们真正分开过
在关系亲密时
对经济往来毫不在意
一旦发生感情问题
经济纠纷随之而来
分手后
以“借条”“欠条”主张权利
要求前任还钱
法律会如何认定呢?
近日,仙桃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昔日情侣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让我们一起看看法官是怎么裁决的吧!
案情回顾
小芳与阿福于2016年上半年建立恋爱关系,2017年3月至2020年12月,阿福以做生意需要购置设备为由向小芳借款26.1万元。后经双方结算,扣除阿福给小芳的转账金额,阿福尚欠小芳20万元,阿福遂出具欠条一份,其内容载明:“阿福欠小芳二十万元整,分三年还清。”此后,阿福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小芳将阿福诉至仙桃法院。
法院审理
阿福
欠条是我写的,但这是我们闹着玩的,不算数。
仙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欠条是否合法有效?经审理查明,原告小芳给被告阿福转账的数额在欠条出具前已达到26万余元,而原告要求被告出具欠条的数额为20万,可以认定双方对两人恋爱期间发生的借款或消费金额已经进行了结算。其次,被告阿福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出具欠条时既未受到他人胁迫,也不存在有重大误解或自己处于危困状态,由此可知,被告阿福出具欠条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借贷关系的成立有两个要件:一是双方须有借款的合意,通常以借条、欠条为载体;二是完成借款的转移,通常以转账或现金支付等方式完成交付。本案中小芳与阿福在借款上既达成了合意,产生了欠条,又有转账记录作为交付证明,所以二人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
最终,仙桃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阿福偿还原告小芳借款20万元。案件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情侣恋爱期间的日常消费支出,如吃饭、旅行等支出,系恋爱双方维系和发展情感的必要支出,支出费用的一方要求对方返还的,与诚信原则和传统习俗相悖,不应予以支持。但是,一旦恋爱双方对日常消费费用的承担进行了书面约定,将道德上的社交关系转化为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内容,则在双方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从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角度出发,如果情侣之间存在大额的金钱往来或者贵重财物处置时,必须符合两点,一是必须是自身真实意思表达,在财物交付时即明确是对对方的赠与还是借贷;二是产生实际借贷时需注意留存证据,例如转账凭证、支付备注、消息及记录、欠条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第一款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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