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仙桃法院依法调解一起共有纠纷案。
案情回顾
2007年5月,李某经人介绍与王某(离异,有一子小王)认识,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开始同居生活,并共同抚养小王长大成人。2023年4月,王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小王获得70万余元的交通事故赔偿款。李某多次向小王主张分割赔偿款无果后,诉至仙桃法院。
李某认为:在与王某共同生活期间,其实际履行了对家庭的应尽义务,应当获得部分交通事故赔偿款或得到适当经济补偿。
小王认为:李某未与王某办理结婚登记,在法律意义上无权要求分割赔偿款。
法院审理
“一纸裁判不难,但仅仅一判了之并不能达到事了人和的效果,反而会滋生很多新的问题。”考虑到本案的特殊性,刘国法官采用“背对背”调解的方式,逐一进行沟通。
“你与王某没有进行结婚登记,在法律意义上你们并不是夫妻关系。”
“虽然李某没有与你父亲进行结婚登记,但是她也照顾你们十多年了,现在李某年纪大了,也没有固定经济来源,从公序良俗角度出发,她也应获得一定经济补偿。”
刘国法官从情、理、法等方面引导双方换位思考,在“重温”共同生活的美好时光时,双方低下了头、红了眼眶。最终,在法官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小王当场向李某给付4万元经济补偿,李某也表示不再就案涉纠纷向小王主张任何其他权利。
法官说法
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我国不再承认事实婚姻的合法性。本案中,王某与李某的同居时间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后,两人之间不属于事实婚姻,而是同居关系。王某和李某也不是近亲属,无相互继承的权利。故王某因交通事故死亡的赔偿款,李某不享有分配请求权。
但在本案中,李某与王某同居生活长达十几年,已形成了紧密的人身和经济依附关系,现王某去世,李某失去了唯一的经济来源,且李某身患残疾,因此,从公平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上综合考虑,李某应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本案通过调解平衡了双方的利益诉求,既符合法理,也兼顾情理,达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在此提醒大家,在法律上,同居关系与婚姻关系并不能划等号,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为更好维护自身权利,男女之间符合结婚实质性要件的,应当依法办理结婚登记。
来源/湖北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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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与错 发表于 2024-7-11 17:49 16年,
月亮船 发表于 2024-7-11 17:28 证是个好东西
对与错 发表于 2024-7-12 09:24 确实这样。身边有一个男的,第一段婚姻,女方带着几岁儿子嫁过来的,没过几年出门打工就不回来了,送了他 ...
金哥铁马 发表于 2024-7-12 10:13 故事多。
归来仍是少年 发表于 2024-7-12 10:40 比起本案我更关心李某与王某没有结婚,但是李某事实上抚养了小王,可以形成因事实抚养而构成的继子女关系吗 ...
对与错 发表于 2024-7-12 11:45 就是因为是个真的,我就省略了中间一部分,怕别人看到不舒服。
对与错 发表于 2024-7-12 11:47 我也想到了这些,但是王某到现在都没提出意见,这十四年究竟发生了什么也没人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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