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中
借贷双方通常会约定还款期限
但如果未到还款日期
出借人是否可以
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
下面
让我们借助仙桃法院近期审结的案件
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2020年10月,王某与张某签订借款协议,双方约定张某向王某借款65万元,借款期限为2020年10月至2025年10月,利息从借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10%计算,于每年10月15日支付上年度利息。协议签订后,王某按约支付了借款。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张某支付了利息10万元。此后的利息,经王某多次催讨,张某一直未支付。2024年3月,王某向仙桃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偿还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
张某:我们之间约定的借款期限还没到,原告没权要求我偿还本金。
王某:不按约向我支付利息,那就还钱!
仙桃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借款协议约定的借款期限至2025年10月,同时约定了按年支付利息,王某已依约向张某提供了借款,至2023年10月,张某应支付的借款利息为19.5万元,但张某仅支付了10万元利息,且在王某多次催讨后至今仍未支付,即在借款到期前,张某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此时王某可以解除与张某之间的借款合同,并要求张某提前偿还借款。
最终,仙桃法院依法判决张某立即偿还王某借款65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案件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在民间借贷中,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偿还期限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但并不是只有在借款到期后,出借人才可以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如果出借人有证据证明借款人已经明确表示不履行还款义务,主观上存在违约的故意,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还款义务,且将来也不可能继续履行还款义务的,出借人可以此为由向法院主张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本案中,借贷双方约定了借款利率为年利率10%,按年支付,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张某未按约定支付利息,且在王某多次催讨后仍不支付,应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即存在预期违约。王某作为出借人,可以提前终止与张某的借款合同,要求张某提前偿还借款本金及支付相应利息。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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