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鄂9004破1号之一
2024年4月17日,本院作出(2024)鄂9004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受理湖北富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一案。2024年4月18日,本院指定湖北富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为管理人。2024年7月19日,本院作出(2024)鄂9004破3、4、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湖北富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富迪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湖北绿欣食品有限公司、武汉星之亮食品有限公司实质合并重整,同时,指定湖北富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担任四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后的管理人,依法履行管理人职责。
仙桃市富迪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湖北绿欣食品有限公司、武汉星之亮食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如此前已经申报,无需再次申报。债权人应在2024年8月19日前通过邮寄、访问网址或扫描二维码的方式申报债权。债权人应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仙桃市富迪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湖北绿欣食品有限公司、武汉星之亮食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湖北富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