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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恋爱期间 通常会发生经济往来 买衣、买包、买房… 那分手后 这些花费能否要回呢? 近日,仙桃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情侣分手后引发的赠与合同纠纷案件。
2023年初,王某与张某相识后确定恋爱关系。2023年4月,张某以结婚买房为由,要求王某支付购房首付款,王某先后三次向张某转款共计14万元。2023年11月,双方结束恋爱关系,王某要求张某返还购房首付款14万元,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王某遂向仙桃法院提起诉讼。
张某:“该笔款项并非我主动索要,而是王某自愿给我的,我不应该返还给王某。”王某:“我给她转账是因为当时说要结婚,现在分手了,应该返还给我!” 仙桃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转款给张某的行为虽发生在双方恋爱期间,但已经明显超出情侣之间日常情谊交往范畴,此种行为具有特殊性质,是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并非单纯无偿转移财产。双方感情破裂后,赠与合同的解除条件已经成就,张某继续占有该笔款项欠缺合法依据。仙桃法院依法判决张某返还王某赠与款14万元。案件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现该判决已生效。从常理判断,确定恋爱关系的男女双方往往具有将来缔结婚姻关系的美好愿望,在此期间男女双方除了会发生日常生活的消费支出外,可能存在一方为另一方支出财物的情况,一般不需要接受支付的一方负担相应的给付义务。但对于大额支出,系因以结婚为前提的附条件赠与,若结束恋爱关系,出资一方可要求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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