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城区养犬管理,规范市民养犬行为,保障市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城市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现结合我市实际,通告如下:
一、携犬外出时,应当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所养犬进行牵领束犬链(绳)。犬只未束犬链(绳)的,由公安、城管等职能部门及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且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犬只。无人认领的户外犬视为野犬,依法处置。
二、饲养犬只不得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犬只在户外排泄粪便的,携犬人负责对犬只排泄的粪便及时清除。对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由城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城管部门将依照《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予以处罚。
三、饲养犬只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放任犬只恐吓他人、驱使犬只伤人,有违反者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犬只伤人的,饲养人要立即将伤者送医诊治,并依法承担相关费用和法律责任。
四、机关、医院、学校、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体育场(馆)、影剧院、商场、候车室以及其他禁止遛犬的区域等公共场所要在门口张贴犬只禁入标志,管理者或经营者要劝阻携犬人携犬入内(导盲犬或肢体重残人携带辅助犬除外)。犬只进入开放式广场、公园应当为犬只配戴嘴套、拴犬绳,并服从有关部门的管理。
五、广大市民要主动参与,对违法违规养犬行为进行劝阻、举报,积极营造文明养犬的氛围,共同维护我市良好人居环境。
六、本通告自即日起施行。公安、城管等职能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将开展集中整治行动,全面加强城区文明养犬管理。
举报监督电话:
110(仙桃市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