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一套手机号+验证码
就可轻松赚取5元~8元
还有这种好事?
当心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近日,仙桃法院依法审理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
李某是仙桃某营业厅工作人员,2021年8月至2022年10月,李某在为客户办理手机业务时,将客户的手机号码和该号码收到的验证码非法出售给他人,每套电话号码和验证码收取5元至8元的好处费。经统计,李某共向他人出售手机号码和验证码2500余次,非法获利共计17000余元。
2024年4月,仙桃检察院向仙桃法院提起公诉,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依法判令李某支付公益诉讼损害赔偿金并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仙桃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提供给他人,违法所得达17000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李某的行为致使众多不特定人员的信息长期面临受侵害的风险,侵害了社会公众利益,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最终,仙桃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7000余元。同时责令李某在仙桃市市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赔偿金人民币17000余元。
公民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本案中,李某出售的手机号和验证码与特定自然人身份信息相对应,属于公民个人信息,李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个人信息与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密切相关。个人信息被非法获取后泄露,可能造成垃圾短信、骚扰电话源源不断,影响公民正常生活,也可能引发电信网络诈骗等次生犯罪,严重威胁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管理秩序。有效防范个人信息泄露,一方面,需要个人信息处理者坚守职业道德和法律底线,切勿贪图小利、心存侥幸,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另一方面,公民个人在上网或日常生活中要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不随意提供、分享、丢弃个人信息,避免造成信息泄露。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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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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