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王某于2013年1月登记结婚。2020年,张某在一次聚会上认识了赵某。为了能和赵某进一步发展,2020年至2021年,张某多次通过微信、银行转账等方式向赵某转款13万元,赵某在明知张某已婚身份的情况亦欣然接受。
不久后,王某发现此事,因多次找赵某协商退还未果,为维护自身婚内财产权益,王某诉至仙桃法院,要求确认张某与赵某之间的赠与合同无效,赵某依法返还财产13万元。
仙桃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通过微信转账、银行转账等方式将相关款项转给赵某,赵某也接受了该款,该行为属于赠与行为。张某在与王某婚姻存续期间,向赵某赠与13万元,由于赠与金额较大,显然不是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且赠与款项并非是张某的个人财产,张某在其妻子王某不知情且没同意情况下的上述转款赠与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张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赵某建立情人关系,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赵某,明显有违社会公序良俗。综上,张某与赵某之间的赠与合同无效,赵某无合法依据取得财产,应将受赠财产予以返还。
最终,根据双方提交的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仙桃法院依法判决赵某返还王某13万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本案中张某与赵某系情人关系,张某对赵某的赠与行为,超出了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事前既未征得其配偶的同意,事后亦未经过其追认。该赠与行为既侵犯了其配偶的财产权益,又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应为无效,故王某有权要求赵某返还受赠与的钱财。
夫妻之间有相互忠诚的义务,赠与虽是一种你情我愿的民事法律行为,但是一方向第三者的赠与行为,严重破坏了婚姻彼此忠实的基本准则,损害了配偶的情感和财产权利,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夫妻之间应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念,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共同承担起家庭责任,才能确保婚姻健康长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