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我们:

搜索
查看: 1596|回复: 4

[网友爆料] “子随母姓”引发的抚养费纠纷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4-11-7 08:51: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湖北

082654cjjf4ilfiili4zz4.jpeg

仙桃法院龙华山法庭调解室里传来一阵激烈的争吵声。

事情是这样的......

孩子姓氏引发纠纷

张某(女)与金某(男)于2014年3月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张小某。2023年7月,张某与金某协议离婚,约定张小某由张某抚养,金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至张小某年满十八周岁止。另,双方还口头约定,若张某配合金某将儿子改随父姓,金某就支付抚养费。

082654fqyls9al87odkvjj.png

离婚后,因抚养费问题,张某多次与金某协商未果,遂于今年8月诉至仙桃法院,请求金某按约支付抚养费。

坚持己见互不相让

082654xe5dtfumnft8hd8l.gif

“当初说好了的,孩子随我姓我才支付抚养费。”

审理过程中,金某辩称张某拒不配合自己更改小孩姓氏,按照双方的约定,自己可以不支付抚养费。

考虑到本案涉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承办法官张华决定与双方当事人耐心沟通,采用调解方式化解纷争。

耐心调解达成一致

“不管孩子随谁姓,你们都是他的父母,血缘关系不会因为姓氏而发生任何改变。”

“孩子现在正处于成长教育的关键期,你们离婚给他带来的心理伤害并未完全褪去,现在更改姓氏对他的学习生活也是不利的。”

082655ks3ueduhk3yh2ged.jpeg

张华分别与张某、金某进行沟通,并结合《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给金某讲解了子女姓氏更改与子女抚养费的相关规定,在厘清“事理”、讲清“法理”、道透“情理”的基础上解“法结”、化“心结”。

“法官,我也不是非要孩子改姓,主要是怕他长大了不认我。”

在张华的解释沟通下,金某讲出了自己的真实想法。

“孩子现在都这么大了,只要你用心倾听、真切关心,我相信无论他和谁一起生活、姓什么,你和他都是彼此最亲近的人。”

……

“我知道了法官,我愿意按约按时支付抚养费。”

最终,金某同意张小某随母姓,并承诺会按照协议约定按时支付抚养费。至此,该纠纷圆满化解。

082655vsr9z5rncr96o9rn.png

按照我国传统,孩子出生后一般跟随父亲的姓氏,“子随父姓”的思想根深蒂固。但根据《民法典》及相关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因未成年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姓名权的变更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即应由其父母协商一致。离婚后,一方给未成年子女改姓名需征得另一方同意,但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抚养费。故姓氏可以依法变更,但是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不能免除。本案中,金某以张某不配合其更改张小某姓氏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违反了法律的规定,金某应及时更正,按约定向张某支付相应抚养费。

082657v00ag3lhre0h9j0o.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五条 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它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九条 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





END



来源/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发表于 2024-11-7 09:30:40 来自江汉热线APP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湖北
 
上门女婿来自: Android客户端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24-11-7 13:01:17 来自江汉热线APP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湖北
 
姓氏只是人的一个符号。既要尊重传统,又要面对现实来自: Android客户端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24-11-11 14:26:45 来自江汉热线APP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估计就是这样的来自: Android客户端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24-11-11 15:40:03 来自江汉热线APP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湖北
 
h顺其自然 发表于 2024-11-7 13:01
姓氏只是人的一个符号。既要尊重传统,又要面对现实

很多女方条件好的,会提出,孩子随女方姓。或者生两个,一家一个姓来自: Android客户端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论坛说明:本页面所涉内容为用户自主发表并上传,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及后果,均由用户自行承担,本网站仅提供存储服务。如存在侵权问题,请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客服电话:0728-3319567

小黑屋|Archiver| ( 鄂ICP备12003601号-5 ) 鄂公网安备42900402000130

Powered by 湖北新领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法律顾问:湖北为维律师事务所 冯兵律师

网络经济主体信息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