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起
知识产权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为持续深化知识产权执法工作力度,依法严厉查处知识产权领域的违法行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引领示范作用,现将2起知识产权行政处罚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1.李某生产销售侵犯“BOSS HUGOBOSS”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装案
经查,2024年6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在当事人李某厂房内查获一批标有“BOSS HUGOBOSS”标识的外套和服装吊牌,经商标权利人的代理公司委托人现场辨别,该批外套和吊牌系假冒他公司产品。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扣押灰色夹克外套共计20件、服装吊牌8件。根据当事人提供的销售单据显示,以不同金额发货360件,违法经营额为16260元。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没收侵权服装20件、吊牌8个;3、罚款32520元,上缴国库。
2.邓某销售侵犯“vivo”和“HONOR”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手机配件案
2024年6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后,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待售的不同型号的“vivo”“iQ00”“HONOR”手机外壳,经上述商标权利人的代理公司委托人现场辨别,均为侵权产品。经查明,2024年6月1日,当事人从上门推销人员手中回收185个不同型号的“vivo”“iQ00”“HONOR”手机外壳,现金支付回收款1000元。随后在店内以30元(含10元手机外壳费用+20元手工费用)的价格对外为所需用户更换手机外壳,尚库存不同型号的“vivo”手机外壳计44个、“iQ00”手机外壳12个和“HONOR”的手机外壳计91个待售,上述违法经营额为1470元。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2、没收侵权手机外壳147个;3、罚款2940元,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