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冬过后,暮色渐浓,寒意愈深,一缕阳光透过审判庭的窗户照射进来,屋里暖了,余师傅的心也暖了。
余师傅是某网约车平台的全职司机,因一起交通事故纠纷,他走进了法院......
2024年6月,小吴驾驶小型汽车进入某路口时,将余师傅驾驶的小型新能源电车撞损,交警部门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本次事故小吴负全责,余师傅无责。
随后,余师傅将车送至维修店维修,后被告知大概需要10天车辆才能修好。因每天在平台上接单跑生意维持家庭基本生活,面对未来10天没有收入的可能,余师傅一下慌了神。在多次与小吴就停运损失、误工费协商未果后,余师傅将小吴诉至仙桃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小吴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2700余元。
“案件标的额虽小,但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要尽快妥善处理。”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谢筱一边查看卷宗一边思索道。
“法官,我和他沟通好多次了,您该怎么判就怎么判!”
谢筱尝试通过庭前调解的方式化解双方之间的矛盾,但因前期的“不欢而散”,双方均不同意调解,谢筱遂决定先进行开庭审理。
“法官,全家几口人都指望我养活,车辆停运期间没有收入,马上又要交房贷了,我实在没办法了。”
“保险公司已经支付了维修费,我已经完成了应尽的义务,还找我要其他损失,这到哪里都说不通啊。”
庭审中,针对车辆停运产生的损失问题,余师傅和小吴争的面红耳赤。
谢筱立即稳控双方情绪,引导他们冷静思考,同时认真查看余师傅提供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汽车维修时长票据、近一年营运收入明细等证据,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向双方释法说理。
“余师傅,你先冷静下,既然都到这了,咱们好好说,共同把问题给解决了。”
“小吴,你把余师傅的车撞了而且是全责,他作为专职司机,全家都靠这个车子生活,他向你主张这段时间的损失,是有法律依据的。”
……
“好的法官,我明白了,之前我以为找保险公司就行了。不好意思,刚刚我情绪也是有点激动,他的损失我愿意赔偿。”
在谢筱的耐心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小吴当场将2700余元赔偿款支付给了余师傅,至此,该纠纷成功化解。
“谢谢法官,您就像冬日里的一抹暖阳,让我感受到了光和热。”听到余师傅的话语,谢筱开心地笑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