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法院经审理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相应侵权人依法应当予以赔偿。老吴负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应当对小李因案涉交通事故导致的财产及人身损害进行赔偿,根据小李提交的在仙桃某医院治疗的相应证据,对要求老吴赔偿600余元医疗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在武汉某医院住院治疗的医疗费,根据住院病历,小李所患疾病是一种先天性疾病,并非由外伤导致,即该疾病并非由案涉交通事故导致,亦未因此进一步恶化,故对要求老吴赔偿其在武汉住院治疗的医疗费、住宿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种费用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交通费,考虑到小李因案涉交通事故产生的必要的交通费用,酌情支持100元。
综上,仙桃法院依法判决老吴赔偿小李700余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现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