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仙桃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2020年10月,蔡某、熊某与邹某签订了借款协议。协议约定,因资金周转困难,二人向邹某借款65万元,借款期限为2020年10月至2025年10月,并约定从借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10%计算借款利息, 利息按年支付,从借款次年起的每年10月15日向邹某支付当年利息;借款到期后,应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
借款协议签订后,邹某向二人转账65万元。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蔡某、熊某共向邹某还款10万元。后邹某多次向蔡某、熊某催讨利息,二人均未支付。
2024年3月,邹某向仙桃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蔡某、熊某偿还借款本金65万元及相应利息。而蔡某、熊某认为借贷双方约定的借期还未借满,且目前也没有偿还能力,故不应偿还本金65万元。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借条, 约定还款期至2025年10月,期限未到,邹某能否要求二人提前还款呢?
虽然案涉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期限至2025年10月,但同时约定按年支付利息。邹某已依约向蔡某、熊某交付了借款65万元,自2023年10月,蔡某、熊某应支付的借款利息为19.5万元,而二人仅支付了10万元利息,且在周某多次催讨后一直未支付。二人还辩称目前没有还款能力。 无法偿还借款,即在借款到期前,蔡某、熊某二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故邹某可以解除与蔡某、熊某之间的借款合同,并要求二人提前偿还借款。
最终,法院判决蔡某、熊某立即偿还邹某借款65万元及相应利息。
本案中支付利息是民间借贷合同的主要义务。 蔡某、熊某二人在邹某多次催讨后均未支付利息,且称没有还款能力,属于法条中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蔡某、熊某的这种违约行为属于“预期违约”,法律赋予守约方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也可以更好地保护守约方的合法权益。
那么,在民间借贷中,是不是只要没有预约偿还利息,出借人就能要求提前偿还借款本金呢?
本案中,借贷双方约定了借款利息为年利率10%,按年支付,并未超过上述规定。同时,在借款人未预约支付借期内合法利息时,借款人如能作出合理解释,并及时支付利息,出借人则不能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