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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仙桃] 违反戒毒协议,三伏潭龚某在广州被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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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30 09:15: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湖北
违反社区戒毒协议,不按期接受涉毒检测,仙桃市三伏潭镇社区戒毒康复中心按规定对男子龚某下达三次社区戒毒人员违规行为告诫书之后,将其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管控的现状如实记录。2024年11月23日,远在广州的龚某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依法决定并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据仙桃市三伏潭镇禁毒社工介绍,龚某因二次吸毒被公安机关查处,并于2023年7月持社区戒毒决定书到三伏潭镇社区戒毒康复中心报到,签订了社区戒毒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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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始,龚某还比较配合,定期报到并参加涉毒检测。”禁毒社工表示,到2024年1月,龚某因涉毒尿检逾期,仙桃市公安局三伏潭派出所民警、禁毒社工一起前往龚某家中,下达社区戒毒人员违规告诫书,并由其父亲签字接收。此后,龚某三次违规擅自离开社区戒毒执行地,禁毒社工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并通报至仙桃市公安局三伏潭派出所。
鉴于吸毒人员龚某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警方多次传唤龚某并对其进行查控。2024年11月23日,龚某在广州市海珠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依法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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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仙桃市禁毒办高度重视社区戒毒康复中心建设,全市22个社区戒毒康复中心相继建成投入使用,并按比例足额配齐禁毒社工,每年组织派出所禁毒民警、禁毒社工开展业务知识培训,系统学习法律法规和工作规范,全面提升社区戒毒康复中心工作质效。
“依法依规加强吸毒人员管控,是为了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帮助他们早日戒除毒瘾,维护社会秩序。”仙桃市禁毒办相关负责人表示,全市社区戒毒康复中心格落实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戒毒治疗、心理矫治、平安关爱、宣传教育等工作措施,用心用情帮助戒毒康复人员回归社会、远离毒品,并对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7名社区戒毒人员,依法决定并执行强制隔离戒毒。通过有温度的帮扶和强有力的管控,全市执行社区戒毒管控率达到98.77%,在册吸毒人员复吸率下降78.9%。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三十五条
接受社区戒毒的戒毒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社区戒毒协议,并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定期接受检测。
对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戒毒人员,参与社区戒毒的工作人员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对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或者在社区戒毒期间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八条
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戒毒条例》
第十九条
社区戒毒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履行社区戒毒协议;
(二)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定期接受检测;
(三)离开社区戒毒执行地所在县(市、区)3日以上的,须书面报告。
第二十条
社区戒毒人员在社区戒毒期间,逃避或者拒绝接受检测3次以上,擅自离开社区戒毒执行地所在县(市、区)3次以上或者累计超过30日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规定的“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
第二十二条
社区戒毒人员的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社区戒毒执行地的,社区戒毒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有关材料转送至变更后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
社区戒毒人员应当自社区戒毒执行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前往变更后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报到,社区戒毒时间自报到之日起连续计算。


来源:平安仙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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