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在离婚时约定了
抚养权归一方所有
然而
在离婚后夫妻一方
故意以“隐藏孩子”的方式
阻碍另一方探望
这种行为合法吗?
近日,仙桃法院首次运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2025年2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新规”),成功调解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王某(女)与沈某(男)婚后生育女儿沈大某与儿子沈小某,2022年,双方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并约定女儿与儿子均由沈某抚养,王某享有对两个孩子的探望权。
2023年,王某以沈大某放假为由将其接至家中与自己共同生活,并为其在当地办理了入学,试图通过“藏匿孩子”的方式形成事实上的长期直接抚养关系。2025年1月,王某与沈某协商变更抚养权无果,遂向仙桃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沈大某的抚养权,并要求沈某支付王某在抚养期间的抚养费。
“女儿本来就是由我抚养,你趁着放假擅自把她接走,现在还要求变更抚养权,违背了我们当时的约定。”
“你藏匿儿子不让我探望就算了,女儿跟着你心理上都出现了问题,况且是女儿自己提出要跟我一起生活的。”
调解室里,双方当事人情绪非常激动,各执一词。
“你们父母争吵的越激烈,对孩子的伤害就越大,咱们先冷静下来,商量一个对孩子最有益的解决方式。”
龙华山法庭负责人陈丹先对双方进行了情绪疏导,再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等角度出发,对双方进行释法析理,引导劝说。
随后,陈丹分别与王某、沈某及沈大某进行沟通交流,对孩子的心理、生活习惯、学习状态等具体细节进行充分了解,并咨询了儿童心理学的专家,综合评判最有利于小孩成长的解决方式。
在陈丹“唠嗑式”的劝导调解下,最终,沈某决定尊重沈大某的意愿,同意变更抚养权,并现场支付抚养费10000元。
“‘新规’中对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救济方式进行了明确规定……”
纠纷化解后,陈丹还就案普法,重点讲解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新规”中关于子女抚养教育等规定,引导双方在今后生活中理性看待问题,共同呵护子女健康成长。
未成年子女不是父母的“私人财产”,更不是双方利益争夺中“沉默”的工具,抢夺、藏匿孩子绝不是争夺孩子抚养权的可行方式。夫妻双方应当妥善、冷静处理矛盾和纠纷,相互体谅沟通,积极做好配合,从孩子的利益出发,妥善处理直接抚养、子女探望等问题,共同守护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
如果家庭中存在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行为的,“新规”将对抢夺、藏匿孩子一方作出如下三方面的不利评价:一是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或人格权侵害禁令,及时快速制止不法行为;二是在没有离婚的情况下,根据当事人请求,在监护权纠纷中暂时确定未成年子女抚养事宜;三是在离婚纠纷中确定未成年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抚养时,将该行为作为不利因素,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第十二条第一款 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一方以另一方存在赌博、吸毒、家庭暴力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情形,主张其抢夺、藏匿行为有合理事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法通过撤销监护人资格、中止探望或者变更抚养关系等途径解决。当事人对其上述主张未提供证据证明且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相关请求的,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夫妻分居期间,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致使另一方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另一方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的有关规定,暂时确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事宜,并明确暂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方有协助另一方履行监护职责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