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注册时间
- 2024-4-16
- 最后登录
- 1970-1-1
- 在线时间
- 小时
|
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法官认定案件事实、划分各方责任、确定损害赔偿金额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那交通事故认定书就必然会被法院采信吗?能否直接作为双方责任划分的依据呢?
近日,仙桃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起来看看吧~
2024年7月,王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与牛某驾驶的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牛某驾驶的半挂牵引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经交管部门认定,牛某与王某负此次事故同等责任。但牛某对责任划分存在异议,认为自己不应承担同等责任,后双方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牛某遂将王某与某保险公司起诉至仙桃法院。 仙桃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驾驶属机动车范畴的两轮电动车,没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行驶至某交叉路口前不得左转的导向车道处往左斜向连续变更车道,驶入左侧第二机动车道内,处于由牛某驾驶的机动车前部视线盲区,影响了牛某的正常行驶,其置自身安全于不顾,主动实施危及通行安全的行为,是造成案涉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案涉事故的主要责任;牛某驾驶机动车驶入交叉路口时,没有注意观察,谨慎驾驶,是造成案涉事故的次要原因,应承担案涉事故的次要责任。交管部门认定王某、牛某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事故认定书,本院依法不予采纳。王某因案涉事故受伤所遭受的损失,应按王某承担70%、牛某承担30%予以确定。由于王某所遭受的损失能够得到保险公司的足额赔偿,牛某不需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支付王某交通事故赔偿款8.1万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在交通事故处理流程中,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是至关重要的证据,在民事损害赔偿纠纷、行政处罚追责以及刑事定罪量刑等司法实践中均发挥着关键作用。不过,交管部门的责任认定结论不具有预定的证明力,其证明力仍需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全案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判断。若当事人对事故认定书的责任划分持有异议,并向法院提交新的证人证言、现场监控视频、专业车辆技术鉴定报告等充分证据,证明原事故认定书的责任划分存在问题时,人民法院将秉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重新审查事故责任,并根据最终查明的事实对责任进行重新划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