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对入住养老机构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给予救助,并对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结合绩效考核结果予以适当补助。
(一)救助对象。救助对象为已纳入仙桃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失能老年人(经评估为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完全失能的老年人)和高龄老年人(年龄在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实施长期护理保险政策地区参保人员已经通过基金支付基本护理服务费用的,不纳入救助范围。
(二)救助标准。我市养老机构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收费标准,为我市本年度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和(2024年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1061元/人/月,自理护理费455元/人/月,半自理护理费555元/人/月,完全不能自理护理费1967元/人/月,收费最高为3028元/人/月,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807元/人/月,自理护理费322元/人/月,半自理护理费422元/人/月,完全不能自理护理费1967元/人/月,收费最高为2774元/人/月,以后每年与仙桃市社会救助局公布最新标准挂钩),承接机构实行优惠服务,市社会福利院按照2200元/人/月标准向中度失能老年人及高龄老年人收取照护服务费用,按照3000元/人/月标准向重度失能、完全失能老年人收取照护服务费用。6所区域性集中供养机构按照1900元/人/月标准向中度失能老年人及高龄老年人收取照护服务费用。每名符合条件老年人享受的救助标准为入住养老机构实际收费标准扣除老年人已获得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残疾人“两项补贴”和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等行政给付后的差额。
(三)照护机构。仙桃市社会福利院和6所区域性集中供养机构为我市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承接机构,为有意愿入住养老机构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护服务。根据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需求,后续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纳入集中照护服务承接机构。
(四)申请审批流程
1.有入住养老机构意愿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老年人,可向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申请进行老年人能力评估。
2.评估机构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标准,组织对申请人开展能力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评定老年人能力等级。
3.经评估确定为中度及以上等级的老人或年龄在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向市民政局确定的集中照护机构提出集中照护申请,集中照护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与申请人签订服务协议并办理入住。
4.在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满30日后,持养老服务协议和有效缴费凭证,向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申请救助,并填写《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等群体补助资金申请审批表》。
5.各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应对申请人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残疾人“两项补贴”和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金额等情况进行初审,将相应资料于每月10日前报送至市民政局。
6.市民政局对申请对象实际入住养老机构收费标准、已享受补贴等情况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作出予以救助的决定,同时确定救助金额(扣除老年人已获得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残疾人“两项补贴”和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等行政给付后的差额)。救助金从申请对象入住养老机构当月起算,并于次月支付到申请人账户。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救助的决定,同时书面告知理由。
7.救助对象经济、身体状况发生变化导致可能不再符合救助条件或者引起救助金额调整的,本人、代理人、养老机构应当及时告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将及时确认救助对象经济、身体变化情况,根据最新审核情况及时停发救助或者调整救助金额。处于最低生活保障渐退期内的对象,补助金继续发放至渐退期结束。退出低保范围的,自低保取消下月起停发补助金。取消补助后,如老人选择继续在养老机构内照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老人自行承担。
(五)机构管理。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应满足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要求并具有收住完全失能老年人的服务条件。市民政局将定期对收住经济困难完全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进行绩效考核,考核指标包括但不限于收住救助对象人数、救助对象满意度等,结合绩效考核结果对养老机构适当发放绩效补助,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的机构分别按实际发放基本养老服务救助金总额的30%、20%给予补助,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养老机构取消其集中照护机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