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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仙桃] 微信谈生意欠款4万,该找个人还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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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8-5 08:39: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湖北
















当员工以个人微信洽谈业务时

债务究竟属于公司还是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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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桃法院依法判决的一起真实案件

一起来看看吧~


案情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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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是某纸塑公司法定代表人,施某是某食品公司股东。2019年5月,施某以微信名“某某食品”,杨某以微信名“湖北某某纸塑包装”,通过微信方式磋商、定作月饼包装袋的规格与型号。施某通过微信转账向杨某支付定作款3000元。随后,某纸塑公司分三次将包装袋交付至某食品公司所在地,施某在纸塑公司送货单上签字确认,包装袋的价款共计44000元。此后,杨某将加盖有公司公章的对账单通过微信发送给施某,但某食品公司没有支付定作款。


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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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桃法院认为,关于两个自然人之间通过微信洽谈定作包装袋事宜,为什么最后的当事人却是两个公司的问题杨某作为原告纸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从洽谈业务、派送包装袋的送货单以及最终结算的对账单,均是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对公司发生法律效力。从被告食品公司的经营范围来看,其是生产糕点的企业,存在月饼包装袋需求,施某作为股东,以公司的名义与杨某磋商定作月饼包装袋,所定作的包装袋均送至公司所在地,施某在送货单上签字确认,结合送货单、对账单上载明的客户均为某食品公司,且实际使用包装袋的也是公司,施某的行为亦属于职务行为。故足以认定定作合同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为纸塑公司与食品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一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关于杨某作为原告纸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施某作为食品公司股东,这两种职务行为有什么区别的问题。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由法律或章程规定,一般无需单独授权,因此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在外部展现出高度信赖性。区分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是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主要看法定代表人以谁的名义实施行为,以及实施行为后的利益归属。本案中杨某的行为便属于此类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最终经仙桃市人民法院判决,扣除已经支付的定作款3000元,被告食品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纸塑公司支付定作款4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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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个人在履行公司职务时,要注意明确是以公司的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尽量签署书面的合同或者协议,并加盖公司的公章,以免自己个人卷入诉讼。提供定作服务的一方,也应当查明对方是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并留存相关证据,以减少实现债权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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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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