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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仙桃] 仙桃立案查处8起,清缴资金18.1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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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湖北

“我局已对参与串通招投标的人员、企业及评委予以行政处罚,并对辖区内的招投标活动进行全面排查,依法平等保护参与招投标的每一个企业。”近日,仙桃市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门在办理一起涉串通招投标行刑反向衔接案件时,发现存在其他应当处罚的行为,依法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发《检察意见书》和《检察建议书》,推动行政处罚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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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22年10月,黄某借用某建筑公司资质,招揽到仙桃市某镇政府某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并安排杜某负责招标代理具体事宜。湖北某建设有限公司的经营者陈某、唐某为保证能够顺利中标该工程项目,请求黄某安排经办人杜某帮助串通、协助修改招标文件,并指定易某担任该项目招投标评委为其提供帮助。陈某、唐某另外串通数十家公司进行围标,并劝退其他已投标的公司。参与围标的公司按照陈某、唐某提供的竞标价格制作标书,事后陈某、唐某向围标公司支付出场费、资质借用费等好处费。2025年3月12日,市检察院依法对陈某、唐某、黄某以串通招投标罪提起公诉。因杜某在案件中起次要作用,且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市检察院依法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不等于“不处罚”

该院刑事检察部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根据行刑反向衔接规定,将案件移送至行政检察部门办理。承办检察官调阅了全案卷宗材料,对被不起诉人杜某的违法事实、法律适用等进行全面审查后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具备处罚的法定性和必要性。2025年5月14日,市检察院依法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其按规定对杜某的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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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市检察院在办理该案时发现,参与围标的企业与提供帮助的评委同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且影响了市场公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遂依法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书》,建议其依法对涉案企业与评委给予行政处罚。


收到《检察意见书》和《检察建议书》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迅速组建专班立案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对杜某处以罚款3000元,对参与围标公司分别处以罚款50000元,对易某没收违法所得8000元、处以罚款5000元并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目前,所有罚款已经全面收缴到位。


同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还开展专项整治攻坚行动,成立专项领导小组,健全线索移送,全覆盖项目排查,健全全链条闭环机制,立案查处8起问题,清缴资金18.14万元。


招标投标是市场经济中保障公平竞争、优化资源配置、保障各方权益的重要活动,对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关键作用。下一步,市检察院将继续以检察之力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持续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坚实支撑。


(图片来源于网络)


来源:仙桃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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