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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仙桃] 肖某某因公受伤索赔,却遭2家公司“踢皮球”!原因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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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10: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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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

有的用人单位与其关联企业混同用工

人为造成劳动关系归属模糊

并在诉讼中相互推诿

进而达到规避承担用人单位责任的目的

......

近日,仙桃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涉及混同用工的劳动争议案件。



案情回顾


肖某某于2021年10月入职乙印刷公司,工作内容为操作厂里的印刷机器,工作地点为仙桃市某镇工业园。2021年11月,乙印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成立丙印刷公司。乙印刷公司与丙印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相同、工作地点相同、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同、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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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肖某某在工作中受伤。因就赔偿事宜与乙印刷公司协商未果,2024年10月,肖某某向仙桃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肖某某与乙印刷公司、丙印刷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2024年11月,仙桃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确认肖某某与乙印刷公司自2021年10月至2021年11月存在劳动关系;确认肖某某与丙印刷公司自2021年11月至2024年6月存在劳动关系。乙印刷公司、丙印刷公司对该仲裁裁决不服,遂向仙桃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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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桃法院经审理认为:乙印刷公司、丙印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同一人,办公场地均在仙桃市某镇工业园,经营范围均为包装物的印刷及销售,管理人员及工作人员混同。根据肖某某提交的工资表及银行流水,肖某某的工资由乙印刷公司、丙印刷公司混同发放,故乙印刷公司与丙印刷公司存在混同用工的情况。最终,仙桃法院依法判决确认肖某某与乙印刷公司自2021年10月至2021年11月存在劳动关系;确认肖某某与丙印刷公司自2021年11月至2024年6月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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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同用工是指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使用同一劳动者同时对该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的一种用工方式。混同用工经常发生在业务、财务、管理方面存在紧密联系的关联公司内。实践中,发生混同用工情形,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则按照劳动合同来确认劳动关系;如果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法院主要根据用工管理行为,综合考虑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支付、社会保险费缴纳等因素来确认劳动关系。若用人单位拖欠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或有其他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劳动者可以选择其中一家用人单位为被告,要求其承担责任或者将关联公司同时列为被告,要求其共同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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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第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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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来源/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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