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年保障期内,符合申领条件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享受相应的保障待遇。
1.会员因发生意外事故导致伤残时,按照不同伤残程度,累计最高可以领取伤残互助金5万元/份;如果会员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含)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照第180日(含)的身体伤残状况领取伤残互助金;
2.会员因发生意外事故、烧烫伤导致身故时,或者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含)内因同一原因身故,其直系亲属一次性领取身故互助金5万元/份;
3.会员因意外事故领取伤残互助金后,在互助保障期内继续享受意外伤害保障待遇,累计最高可以领取互助金5万元/份后保障待遇终止;
4.会员在互助保障期内因发生急性疾病导致猝死时,或者自疾病发生之日起48小时内身故,其直系亲属一次性领取身故互助金1万元/份。
5.会员遭受本活动的意外伤害事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进行必要治疗,会员自该次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含)内,若至互助保障期届满治疗仍未结束的,最长可延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含)止;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治疗(不限是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自付”部分医疗费用(门诊以产生的累计门诊医疗费用计算,住院以首次住院医疗费用计算),每次事故扣除100元免赔额后,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按照100%比例领取互助金;未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按照80%比例领取互助金;最高领取1万元意外医疗互助金(报销额度与参加份数无关)。补偿额度不能超过实际发生的医疗自付费用。
6.会员从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的其他途径取得费用补偿或赔偿(如工伤费用报销、职工住院医疗补充报销等),在扣除其补偿后,剩余部分费用按照上述约定领取意外医疗互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