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我们:

搜索
查看: 3245|回复: 0

将拒绝进行到底?------评说杨丽娟追星事件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7-4-3 20:23: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广东
<p><font size="3"><span>对于娱乐新闻,不管当事人是如何的水深火热,我都只是置之一笑</span><span lang="EN-US"><font face="Times New Roman">,</font></span><span>并未曾多做理会,记得上次在报纸上看到杨丽娟追星十二载的新闻报道时,亦是如此。</span></font></p><p><span><font size="3">我始终认为这些只不过是饭后的甜点,可有可无的。所以我的目光很少停留在这里,除非它的声势足于覆盖网络,电视,报纸及所有版面。</font></span></p><p><font size="3"><span>终于有一天,有网友把这个“女粉丝终见刘德华</span><font face="Times New Roman"><br/>   </font><span>卖肾老父隔日跳海自杀”的后续报道发到我的邮箱里,想不知道都难。第一个直觉反应只用一个词就可以概括了</span><span lang="EN-US"><font face="Times New Roman">------</font></span><span>“疯狂”。</span></font></p><p><span><font size="3">我不是任何人的粉丝,所以不能了解她们追星的疯狂与执着。正因为如此,我也可以毫无偏袒的说出我心中所想。</font></span></p><p><span><font size="3">搭上了一条人命,所有的事便开始变得复杂起来。可是如果父母不能引导自己的儿女保持正确的想法,这样的死又有什么意义?而媒体在发第一篇稿子的时候,事实上已经变相的在支持这种不理智的行为。偌若杨丽娟曾有一丝的傍徨,也势必被她父母毫无节制的溺爱及媒体的推波助澜打消了念头。</font></span></p><p><span><font size="3">杨父之所以走上这条不归路,只说明了两件事,第一对于女儿的疯狂行为,他其实可以对女儿善加诱导,把她的注意力转移到别的方面。纵使最坏的结果是不能调教好,也不能以“爱她”的名义用各种不同的方式来支持她。第二凡事当有个度,这是老一辈的人常挂在嘴边的话,可能我们当中的有些人还是当做耳边风了。十三年,是怎样一个漫长的过程,我想这场牺牲了青春的追捧是否可以看得到杨丽娟本身的空虚?人活在这世上多少总会有个寄托,有人寄情于山水,有人把精力投洒在工作上。可是杨丽娟活在自己的世界里,并对周围的世事不闻不问,乃至于对骨肉亲情无动于衷,要不然怎么还会在父亲死后还要坚持自己的错误?</font></span></p><p><span><font size="3">做明星难,做一个无绯闻缠身的明星更难。刘天王无疑在这方面是做得很出色的。这么多年来,我很少看到有关于他的负面新闻。在这样一个龙蛇混杂的娱乐圈里,能做到这点已相当不易了。长得太帅不是他的过错,而遭到粉丝疯狂崇拜更是无可奈何的事情。而对于第一次的媒体炒作,他也作出了“不会见面”的回应。诸位想想,此例一开,此风见长,那他刘天王的时间只用来接见粉丝算了,甭提唱歌或者演戏了。</font></span></p><p><span><font size="3">有人说刘天王应该将拒绝进行到底,可是人家已经追到香港了,而且也符合一般粉丝和他见面的要求,如果不见反而显得自己小家子气了。合个影不是正常的么?他刘天王一次性接见那么多粉丝,媒体怎么就对他与别的粉丝的合影视而不见?而且又有谁能保证,他若是一直拒绝到底,杨父就不会上演这一出跳海的悲剧?</font></span></p><p><span><font size="3">脑海里忽然跳过一句名言:“人心不足蛇吞象。”我们的社会,我们的人心,怎么了?非要用这一种激烈的方式来达到目的么?而中国人对于下一代的教育方式,是否也在此刻让它的弊端显露无遗?</font></span></p><p><span><font size="3">有时感觉自己也成了一个麻木的看客,只是不会象那些“惟恐天下不乱”的人,搭个高高的台,还得小心摔下来。</font></span></p>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4-20 22:02:01编辑过]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论坛说明:本页面所涉内容为用户自主发表并上传,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及后果,均由用户自行承担,本网站仅提供存储服务。如存在侵权问题,请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客服电话:0728-3319567

小黑屋|Archiver| ( 鄂ICP备12003601号-5 ) 鄂公网安备42900402000130

Powered by 湖北新领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法律顾问:湖北为维律师事务所 冯兵律师

网络经济主体信息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