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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协简介] 仙桃市摄影家协会财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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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31 11:23: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湖北
本帖最后由 仙桃摄影家协会 于 2018-7-4 20:05 编辑

第一条  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严格财经纪律,促进协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本着自收自支,独立核算、收支平衡的原则,结合本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国家政策允许的前提下,合理组织资金来源。
第三条 收取会费的标准严格按照会员大会讨论通过的标准执行。
第四条 椐据协会章程,可遵循自愿原则,接受社会各界捐赠和资助,不得违反章程和其他相关规定。
第五条 通过开展旨在促进摄协事业发展的相关活动,合法取得收入。
第六条 经费来源:
(一)团体和个人会员缴纳的年度会费;
(二)单位和个人捐赠和资助的资金、实物等收入;
(三)开展学术交流、人才培训、出版刊物、资料发行或举办展览(赛事)等相关活动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条 遵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本着勤俭办事、增收节支、有利于事业发展的原则合理安排支出。经费主要用于协会的日常办公、会议、活动及其它必要开支,禁止非因公开支。
  第八条 经费支出:
(一)日常办公、展览(赛事)的支出;
(二)邀请专家、学者咨询讲课和外拍指导的费用;
(三)协会开展相关活动的成本支出;
(四)其他合理支出。
第九条 接待费、差旅费、会务费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参照本市行政事业单位现行规定,按进一步节约的原则执行。
第十条 所有开支必须由经手人、分管领导、主席签字,实行一支笔审批。单笔达到200元的开支必须经主席事先同意,单笔达到500元以上的开支须经主席和秘书长同意。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和各类物资实行登记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因个人原因造成遗失或损坏的应予赔偿。
第十二条 协会只能在指定银行设立一个账户,用于核算各项收入和经费支出。银行账号不得提供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第十三条 协会配备取得上岗资格的兼职财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善。
第十四条 会计、出纳分设,实行账、钱、物分管。
第十五条 财务人员变动,必须按《会计法》和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六条 票据的领取、使用、缴销及台账登记等管理工作只能由指定的财务人员负责。非协会业务一律不准使用协会票据。
第十七条 开展采风、创作等摄影活动,费用原则上实行现场AA制,活动结束后如有结余按净额入账。经协会同意会员对外服务成本,由主席团按一事一议的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财务管理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主席团的监督,接受市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每半年向主席团报告财务工作,年底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全年财务工作,并提交审计报告。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2014年9月9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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