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红辣椒传媒
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委、省药监局汉江分局 关于“清肺排毒汤”等新冠肺炎用中药汤剂临床使用有关规定的 通 知
全市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
为充分发挥中医药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以下简称“新冠肺炎”)治疗中的作用,近期,各地相继公布了“清肺排毒汤”、鄂版“肺炎一号”等新冠肺炎疑似、临床诊断病例及确诊病例治疗用中药汤剂,为规范此类中药汤剂的配制或临床使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冠肺炎用中药汤剂组方来源应为国家或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公布的方剂,仅用于新冠肺炎确诊或疑似病人,仅限在定点救治医疗机构内使用,不允许在市场上流通。允许定点救治医院参加防疫的医护人员和全市参加防疫的一线工作人员用作预防用药使用。各零售药店不得私自配制或销售新冠肺炎用中药汤剂。
二、配制新冠肺炎用中药汤剂的医疗机构应为市内具备合剂生产资质范围的医院制剂室或具备汤剂煎煮条件的定点救治医院,同时配备中药专业人员。可以委托市内具备中药合剂生产范围的中药制剂生产企业加工。配制新冠肺炎用中药汤剂的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企业需经市疫情防控指挥部批准。
三、配制新冠肺炎用中药汤剂的医疗机构、生产企业要加强对汤剂中使用的中药材或中药饮片的质量控制,加强对配制环境的质量控制,使用的包装材料应为食用或药用级别。
四、自通知下发之日起,非定点救治医疗机构仍有私自配制宣称预防新冠肺炎汤剂的行为,按无证配制医院制剂处理。
五、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疫情应急响应解除之后废止。
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仙桃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汉江分局 2020年2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