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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杂谈] 做债务担保的一些知识以及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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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12 09:38: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北京

有时候朋友很多人可能出于关系的问题,帮朋友或者亲戚做了担保。但却没想到只是出于好意替朋友解难做担保,却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甚至是自己还背上债务。对此下面催天下小编为大家解答。

保证担保有两种: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法》第17条赋予一般保证人一个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通俗的讲,债权人只有通过诉讼途径向债务人追偿,在债务人的财产被执行后保证人才对不足部分承担责任,这样,担保财产损失的风险就相对小些。

做担保时,需要承担的责任划分

《担保法》第12条规定了共同保证中的按份保证,所以尽量承担份额较小的担保责任。另外,根据《物权法》第176条的规定,如果保证与担保物权并存时,最好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债权人应优先选择其他担保方式实现债权,仍不能全部受偿时,才可以要求本人承担担保责任。

遇到被债务人和债权人坑骗的情况下怎么办?

按照《担保法》第30条的规定,“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担保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这种情况下,担保合同无效,并且担保人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

作为担保人,担保的有效期的划分

保证期限属于担保法中非常复杂的一项法律制度,按照现行担保法的规定,担保期限按照合同约定以及法律规定,主要如下:担保期限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为6个月,约定不明的担保期限为2年,担保期限届满后担保人将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在法定或约定的保证期间内,如果债权人没有主张保证责任,那么担保人可以免除保证责任。

作为担保人,有时候风险比债权人风险还大,所以当遇到有人要找做担保时,一定要了解清楚情况,别随便就答应,担保有风险,一心得谨慎。更别为了一些小利益去做担保,这这种情况下的担保多半是风险极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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