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我们:

搜索
查看: 5251|回复: 6

[关注仙桃] 仙桃人速看!最低罚5万!6.1日起实施,对这些严厉打击!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0-6-1 10:44: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湖北
地下黑诊所、游医类、
非法医疗美容.....
无证行医
严重威胁着民众的身心健康
6月1日起,
国家相关法律正式实施
将对这些现象严厉打击!

微信图片_20200601103309.jpg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促进法》)将于2020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无证行医、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

对比可以看出,6月1日起实施的《基本医疗促进法》第九十九条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相比,明确了无证行医、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为最低罚款金额为5万元,处罚力度大幅升级!


976fa3a9af2c4b3fa31a65e33615cae4.jpg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原处罚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基本医疗促进法》新处罚依据


《基本医疗促进法》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适用原则,6月1日起,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对查处的无证行医、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行为,将优先适用《基本医疗促进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无证行医者以及
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
执业许可证的相关人员,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否则,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来源:楚天都市报

发表于 2020-6-1 12:42:48 来自江汉热线APP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小便,到底罚好多。一会5万一会5000
来自: Android客户端
 
回复 支持 0 反对 0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20-6-1 12:46:01 来自江汉热线APP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8899768 发表于 2020-6-1 12:42
小便,到底罚好多。一会5万一会5000

无证或出借许可证等是最低罚五万
来自: Android客户端
 
回复 支持 1 反对 0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20-6-1 12:50:30 来自江汉热线APP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江小淼 发表于 2020-6-1 12:46
无证或出借许可证等是最低罚五万

??
20200601_285_1590987022649.png
来自: Android客户端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20-6-1 13:07:41 来自江汉热线APP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这是以前的依据,我新旧对照一起列了。违法所得不足一万按照一万计算,但是除了没收还要罚五倍违法所得,所以,是最低罚五万
来自: Android客户端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20-6-1 17:23:00 来自江汉热线APP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能在仙桃搞点事的都是有点当和门路的,吓唬谁呢?
来自: Android客户端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20-6-1 18:19:13 来自江汉热线APP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中国的法律条条框框。关键是人,要人去彻底执行。
来自: Android客户端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论坛说明:本页面所涉内容为用户自主发表并上传,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及后果,均由用户自行承担,本网站仅提供存储服务。如存在侵权问题,请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客服电话:0728-3319567

小黑屋|Archiver| ( 鄂ICP备12003601号-5 ) 鄂公网安备42900402000130

Powered by 湖北新领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法律顾问:湖北为维律师事务所 冯兵律师

网络经济主体信息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