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市城区房屋搬迁安置补偿实施办法(试行)
为做好城区老旧房屋搬迁安置补偿工作,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房屋搬迁安置补偿范围
仙桃城区范围内下列房屋列入搬迁安置补偿范围:
(一)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不足40平方米的自建房;
(二)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D级的危险房屋;
(三)经认定为合法的宅基地。
二、房屋搬迁安置补偿程序
本着业主自愿的原则,由房屋业主向辖区街道提出搬迁安置申请,经住房保障部门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由住房保障部门实施。
三、房屋用途及建筑面积认定
(一)已登记房屋的认定。已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二)未登记建筑的认定。属2011年10月1日《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施行前,居民在特定历史条件下为解决居所自搭自建而成,未办理建房手续,也未办理相关证件的,其性质和用途以相关部门认定为准;属2011年10月1日以后建设的,认定为违法建筑,不予补偿。未登记建筑的建筑面积以房屋测绘部门实测面积为准,商品房、房改房原阳台未封闭,业主自行封闭的,其阳台建筑面积按50%予以核算。未登记建筑认定为违法建筑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仙桃市城区违法建设分类处置办法》(市政府令81号)进行处置。
四、搬迁安置补偿方式
(一)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含宅基地)。住宅类房屋补偿可选择货币补偿方式或房屋产权调换方式;非住宅类房屋补偿采取货币补偿方式。房屋拆除后,土地依法依规收储。
(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含宅基地)。沪渝高速公路以北区域,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搬迁安置补偿方式执行;沪渝高速公路以南区域,按南城建设土地征收和房屋搬迁安置办法执行。
五、住宅类房屋补偿
住宅类房屋包括居民自建房、商品住房、房改房、公有住宅类房屋、经认定为合法的宅基地等。
(一)货币补偿方式。补偿总额由房屋价值补偿、搬迁补助、附属设施设备补偿、房屋附属物(构筑物)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等项目组成。
1. 房屋价值补偿。房屋(含宅基地)价值(含装饰装修)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在规定时间内签约的,补偿标准在评估价格基础上上浮20%。
2. 搬迁补助。按每户3000元的标准一次性计发,其中空宅基地无搬迁费。房屋业主家庭成员是残疾人的,搬迁费增加50%。
3. 附属设施设备补偿。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补偿由住房保障部门一次性发给房屋业主,涉及欠缴水、电、气等费用的,由房屋业主在领取补偿前自行缴清。
4. 房屋附属物(构筑物)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房屋附属物(构筑物)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价值给予补偿;房屋地上附着物如苗木、花草及经济林木等,可以移植的,协商确定移植费用;不能移植的,按评估机构评估价格给予补偿;在本办法施行后突击抢种的作物、树木等其他附着物,不予补偿。
(二)房屋产权调换补偿方式。补偿总额由产权调换价值补差、临时安置费、搬迁补助、附属设施设备补偿、房屋附属物(构筑物)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等项目组成。
1. 产权调换价值补差。选择产权调换的,由住房保障部门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房屋业主计算、结清原房屋(含宅基地)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2. 产权调换房源。产权调换房由住房保障部门负责筹集;地块和建设资金由市政府统筹。
3. 临时安置费。按每户每月800元标准计发,空宅基地无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计发期限自业主搬迁腾空房屋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2个月止。
4. 搬迁补助、附属设施设备补偿、房屋附属物(构筑物)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等按货币补偿标准执行。
5. 产权调换房屋办证费用。原房屋办理了权属登记证的,原登记面积部分应缴纳的办证税费,由住房保障部门承担;超出原登记面积部分应缴纳的办证税费,由房屋业主自行承担。原房屋未办理权属登记证的,产权调换房屋办证费用由房屋业主自行承担。
(三)原房屋属家庭唯一住房的,且该家庭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优先纳入年度住房保障范围。
六、非住宅类房屋补偿
非住宅类房屋补偿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补偿总额由房屋价值补偿、搬迁补助、附属设施设备补偿、房屋附属物(构筑物)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等项目组成。其补偿标准与住宅类房屋货币补偿标准相同。
七、本办法由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负责解释。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