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天门法院对天门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支队原纪检委员张**受贿案一审公开宣判,
以受贿罪判处张**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对扣押在案张**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2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18年9月至12月期间,张**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共计12万元。
2018年9月,天门市拖市镇丁某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天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丁某的堂弟找拖市镇向某帮忙,
交给其人民币2万元,请托其打听丁某的案情并寻求关照。向某为此找张**帮忙打听丁某的案情,
请求关照丁某,并送给其人民币2万元,张**予以收受。
2018年10月,湖北省公安厅对群众举报的仙桃市杨某涉黑涉恶的线索指定天门市公安局异地核查。 天门市公安局成立了核查专班,张**作为专班负责人,对杨某涉黑涉恶线索进行异地核查。 期间,张**先后4次收受杨某贿赂共计人民币10万元。
2019年12月16日,张**家属向天门市监察委员会退缴赃款人民币12万元。 张**被采取留置措施后,主动交代了天门市监察委员会尚未掌握的其收受丁某堂弟贿赂人民币2万元的事实。
天门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被告人张**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据此,天门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天门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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