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仙桃市检察院对一起酒后殴打残疾人的王某甲、刘某某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 2019年12月28日晚,被告人王某甲、刘某某酒后乘坐朋友王某乙驾驶的越野车到仙桃市武商北广场美食街购物。王某乙在美食街倒车时,汽车尾部碰撞残疾人黄某某停放在路边的轿车前部。 王某甲、刘某某便下车与黄某某协商事故处理问题,王某甲强行要求黄某某接受300元赔偿后了事,黄某某不肯,要求报警处理。 王某甲、刘某某与黄某某引发争执,并对坐在车里的黄某某进行殴打。黄某某因腿脚不便,坐在车里用拐棍还手,王某甲和刘某某将黄某某拉出车外进行殴打,致其轻伤一级。 承办检察官认为,王某甲、刘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释法说理: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生活中总会有各种磕磕绊绊,遇到任何事情都要冷静处理,不能借故生非,不能逞强斗狠,不要用暴力去解决问题。同时,我们要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对老、弱、病、残、孕等弱势群体多一点关心和爱护,彼此多一点尊重、理解和礼让,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来源丨仙桃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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