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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即只有那些时速低、重量轻,不具有一般机动车的危险性的电动自行车,才会被认定为非机动车。
电动车“新国标”已于今年4月15日起正式实施,规定电动自行车最高时速不能超过25km/h、车重不能超过55kg、电机功率不得超过400W、需具备脚踏骑行功能等。按此标准,常见的电动自行车80%以上要归属于机动车范畴。交警部门表示,目前还处于新国标过渡期,“超标”电动车一旦产生违法行为,甚至发生交通事故后,按照流程交警要请第三方鉴定机构对车辆进行鉴定,并按机动车类的标准执行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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