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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净化城市市容环境,提高城市品位,常态长效推进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规范小广告发布
1.各类小广告必须通过电视台、电台、报纸、网络等合法途径发布,或在指定的便民公示栏、公共广告张贴栏内张贴发布。
2.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建筑物、构筑物、公共场所、小区宿舍门、楼道、电杆、管线单位交换箱、地面等处张贴、涂写、刻画各类小广告。
二、违反本公告的处理办法
1.对违反规定乱张贴小广告的,责令张贴责任人限时清除,不予清除的,由城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发布涉嫌违法犯罪广告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2.对小广告中涉及的联系电话号码,由通信部门实行断网、断线、停机;对断网、断线、停机后,改换号码继续违规张贴小广告的,将其纳入诚信黑名单,向社会公示其姓名、照片、身份证号码,不得再注册公司或从事经营活动。
3.对经批准组织开展的各类促销、开业、店庆等活动,违规张贴小广告的,一律取消其活动。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仙桃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9月18日
转自:仙桃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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