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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先生与安女士通过跳广场舞认识,相互感觉非常默契,又是单身,就单独租房同居在一起了。
安女士与前夫有一个女儿叫安乐,已经成家三年了,其老公隋先生系倒插门女婿,与妻子岳母生活在一起。林先生与前妻生育两个孩子,均随女方生活。
2015年7月,安女士劝说林先生购买一套大房子,可以与女儿一起生活,还能有个照顾。但是林先生没有购房资格,遂同意以安乐名义购房,隋先生与安乐凑齐了首付款55万元并办理了银行按揭贷款。
林先生出资25万元装修费,并与装修公司签订房屋装修合同完成装修。同时,林先生购买了各种家私家具和电器厨具等设备设施,共花去23万元。
2018年9月,林先生儿子结婚向安女士借款20万元,安女士未答应。随后,双方产生矛盾,林先生被迫搬出单独租房生活。2019年3月,林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安女士退还11万元转款,要求安乐及隋先生返还装修费、家具家私、代为偿还银行按揭贷款等不当得利款64万元。
原告林先生认为,同居期间,安女士口头借款11万元,应该退还。房子装修和购买各种家私家具、电器厨具等费用48万元,被告安乐及隋先生应该返还。帮助安乐偿还房屋贷款5万元应该返还。
被告安女士认为,转款11万元是用于同居生活费,早都消费了,不同意退还。被告安乐及隋先生认为,房屋装修及家具家私购买都是林先生自愿购买,自己可以带走,我们不同意退费。再者,林先生是与母亲同居关系,生活费等开销外的钱款应该都是赠与行为。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林先生转给安女士11万元属实,说是口头借款关系,属于另一种案由,本院不予审理该项请求,林先生可以另案诉讼。考虑林先生不再居住该房屋,对房屋居住不再依赖,也与安女士解除了同居关系。与安乐及隋先生形成不当得利纠纷。
林先生装修费及家具家私电器,有双方在一起生活耗损,折旧费必须考虑扣除,法院酌定返还32万元为宜。林先生没有义务偿还银行按揭贷款,既然房屋归安乐所有,安乐要返还代为偿还银行按揭贷款。遂一审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安乐及隋先生返还装修款及家具家私电器等费用32万元;
2、被告安乐及隋先生返还代为偿还银行按揭贷款5万元。
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完毕,逾期负担双倍银行贷款利息。
判决书送达各方后,原告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经过开庭审理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相同。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我们想说,后到一起生活的老年男女们,彼此都会产生不信任,感情基础薄弱,一旦被家庭矛盾纠纷困扰,很快就会解体。就算轻微的家庭矛盾也会抵抗不住各方子女和亲友们的干涉,所以,最好与子女不再一起生活。
作为父母,尤其是后组成家庭的男女,与原来子女关系不容易相处,可以适当保持距离,防止与他们关系僵化影响夫妻关系。与成年子女保持距离,并不是淡化感情,反而保持交流交往的前提下,更有利于促进各方感情。
如果非要与子女在一起生活,需要各方当事人有谦让和大气大度的性格,或有忍让忍受,能屈能伸的个性特征。否则长时间真的很难相处,但感觉太累,生活变成一种无形负担就没意思了。
人生一世活着不易,但愿我们身边的人都能幸福开心与家人相聚相处。互帮互助,互敬互爱才是家庭成员的必备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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