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4日、25日,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依法分别对贩卖、运输毒品犯张良忠和贩卖毒品犯陈坚伟执行死刑。 张良忠,56岁、湖北仙桃人;陈坚伟42岁,广东省惠来县人。2016年9月初,罪犯张良忠与罪犯段某(已判刑)共谋贩卖毒品。同年9月7日,张良忠乘坐罪犯王某武(已判刑)驾驶的汽车,到广东省惠来县与罪犯陈坚伟会面,向陈坚伟支付了部分毒资后,获得大量毒品。次日7时许,张良忠、王某武携带毒品到达石首市与段某会合,3人进行毒品交易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公安机关从段某的踏板车上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9839.57克,从张良忠、王某武所驾驶的汽车内查获甲基苯丙胺19904.64克,从张良忠的挎包里查获甲基苯丙胺100.40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3.35克。综上,张良忠共计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29844.61克、甲基苯丙胺片剂3.35克。 2016年9月20日,公安机关在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抓获陈坚伟,从其手提包里查获甲基苯丙胺23.68克,从陈坚伟租住屋内查获甲基苯丙胺3061.91克及含有甲基苯丙胺的液体380毫升。综上,陈坚伟共计贩卖甲基苯丙胺32829.80克及液态甲基苯丙胺380毫升。 法院认为,张良忠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运输毒品,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且其贩卖、运输毒品数量特别巨大,社会危害极大,且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又有暴力犯罪前科,所犯罪行极其严重。法院依法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罪犯张良忠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罪犯陈坚伟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其贩卖毒品数量特别巨大,社会危害极大,所犯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法院依法以贩卖毒品罪判处罪犯陈坚伟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判决后,张良忠、陈坚伟提出上诉。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上报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裁定,核准判处两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11月24日、25日,荆州中院分别将罪犯张良忠、陈坚伟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来源:湖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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