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我们:

搜索
查看: 8548|回复: 1

[关注仙桃] 官方通报!三伏潭这家酒厂超范围使用添加剂,不召回不改正!罚款10000!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0-12-16 16:35: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湖北

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仙桃市三伏潭周记酒坊生产经营不合格白酒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微信截图_20201216162713.png

2020年8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仙桃市三伏潭镇集贸市场的仙桃市周记酒厂所生产销售的散装白酒(高粱酒)进行抽样送检。2020年8月27日,仙桃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对该批次白酒出具了编号为№:2020JSP1388的检验报告,报告中显示,该白酒中含有的甜蜜素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0年8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来到当事人经营场所,向其送达检验报告,在了解到上述不合格白酒主要是销往附近居民后,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在2020年9月7日前对已售出的不合格散装白酒予以召回,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行政警告并责令改正。2020年9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对已售出的不合格散装白酒予以召回,既未发布《召回公告》,也未采取其他措施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遵守下列规定:(三)食品添加剂使用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相关规定”之规定。2020年9月7日,我局以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散装白酒且拒不改正予以立案调查

微信截图_20201216163500.png

网图

经查明:当事人生产加工不合格散装白酒(高粱酒)共150L,在发酵阶段使用了20公斤四川生产的酒曲,该酒曲生产厂家声称酒曲中并无“甜蜜素”,且已销往过多家酒厂未发现“甜蜜素”;由于消费者反映高粱酒味道偏苦,在加工时添加了2斤白砂糖,但未添加“甜蜜素”,至于白砂糖中是否添加了食品添加剂“甜蜜素”不能确定,但对检验结果无异议,该批次白酒在执法人员抽检前已售出20L,单价为30元/L,获销售款600元,抽检后未售出,扣除抽检用样2L,现库存128L。

rBADs1ofdceAHtoSAAHCEi3qINM162.jpg

网图

在了解到上述不合格白酒主要是销往附近居民后,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在9月7日前对已售出的不合格散装白酒予以召回,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行政警告并责令改正。2019年9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对已售出的不合格散装白酒予以召回,既未发布《召回公告》,也未采取其他措施。

2020年11月26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仙市监听告字(2020)第135号《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收到《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要求。

当事人生产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散装白酒且拒不改正,其行为违反了《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遵守下列规定:(三)食品添加剂使用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相关规定”之规定。

鉴于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虽当事人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主动提供证据,但当事人未按我局执法人员要求对已售出的不合格散装白酒予以召回,既未发布《召回公告》,也未采取其他措施,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中幅度处罚。

依据《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之规定,本局对当事人生产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散装白酒且拒不改正的行为,处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15日

来源: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表于 2020-12-18 09:32:1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处罚力度太小了,凡是涉及到食品卫生安全的,应该加大处罚力度,不然只是罚点钱,没有把这些人搞深刻,总会想方设法的在下次全部搞回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论坛说明:本页面所涉内容为用户自主发表并上传,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及后果,均由用户自行承担,本网站仅提供存储服务。如存在侵权问题,请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客服电话:0728-3319567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 ( 鄂ICP备12003601号-5 ) 鄂公网安备42900402000130

Powered by 湖北新领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法律顾问:湖北为维律师事务所 冯兵律师

网络经济主体信息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