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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桃市**防护用品有限责任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在阿里巴巴网店上发布的广告中,发布含有“仙桃市**防护用品有限责任公司 专业生产一次性无纺布口罩、帽子、鞋套、手术防护服等无纺布制品十二年 口罩图样及四层过滤、防尘防病毒、防甲醛、防各类有机气体、抗菌无纺布 美国NELSON检测 N95级高率熔喷布”等字样广告,当事人无法提供其证明材料。其生产的一次口罩内外均无中文标识,无合格证及无中文标注的生产日期及安全使用期或者有效期。当事人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和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一次性口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利用网络对销售的产品作虚假宣传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一次性口罩的行为。2020年2月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罚款10000元;对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一次性口罩的行为,处罚款186000元,二项合计196000元,上缴国库。
仙桃市****化妆品经营二部发布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仙桃市****化妆品经营二部在其发布的佰草集化妆品广告的宣传画册上宣称其包含:“100%五维焕肤 100%帮助提升抵御 98%改善敏感 100%舒缓不适”等字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之规定,构成了对所售化妆品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之规定,2020年1月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虚假广告;罚款80000元,上缴国库。
仙桃市**广告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发布的房地产广告中对一未达到“广厦奖”评选标准的房地产项目宣称获得了“广厦奖”。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之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主动更换广告内容,减轻违法行为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2020年1月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罚款30000元,上缴国库。
仙桃市**无纺布制品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在阿里巴巴网店上发布的广告中,对其商品“一次性袖套护袖防水护袖套加厚透明PE塑料 ”宣传含有“无毒”等内容,当事人不能对上述广告的内容提供合法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之规定,构成利用网络对销售的产品作虚假宣传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2020年1月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虚假广告;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仙桃市**防护用品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在阿里巴巴网店上发布的防护服广告中,对“特维优一次性防护服连体透气PP防尘喷漆服带帽”宣传“舒适、透气、环保,使用安全,拒绝危害”等内容,其对广告中的“环保”内容不能作出合法的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之规定,构成利用网络对销售的产品作虚假宣传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2020年1月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虚假广告;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仙桃市**无纺布制品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在阿里巴巴网店上发布的口罩广告中,对其商品冰丝防护口罩宣传为“抗菌防霾pm2.5口罩”等内容,对宣传内容当事人不能提供合法的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之规定,构成利用网络对销售的产品作虚假宣传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2020年1月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虚假广告;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仙桃市**防护用品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在阿里巴巴网店上发布的广告中,对其销售的产品“一次性防护服无纺布连体带帽”宣传“防静电喷漆防尘防疫”等广告用语,当事人对该宣传用语不能作出合法的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之规定,构成利用网络对销售的产品作虚假宣传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2020年2月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仙桃市**防护用品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在阿里巴巴网站上发布的广告内容含有对一次性靴套加大加厚双筋高腰透气膜鞋套电子养殖厂防水、防油鞋套宣传为防水隔离异味,抗菌防传染,高效隔离细菌病毒等物质的内容,对该宣传用语,当事人不能作出合法的证明。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之规定。2020年1月10日我局以当事人涉嫌利用网络对销售的产品作虚假宣传予以立案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2020年3月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
吴**发布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发布的“保利管道”户外广告中宣称其产品荣获“中国塑料管道系统十大品牌”,但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之规定,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2020年6月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虚假广告;罚款1200元,上缴国库。
仙桃****附属医院发布未进行广告内容审查的医疗广告案
当事人在电子显示屏上发布的医疗广告,无法提供在发布该医疗广告前进行广告内容审查的证明文件。当事人发布医疗广告前未进行广告内容审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之规定。已构成发布医疗广告前未进行广告内容审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2020年8月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未进行广告内容审查的医疗广告;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仙桃通海口**诊所发布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在网站上发布的医疗广告中含有“印氏中医特色医疗、医保定点机构”、“中心介绍……并设有B超、心电图、生化检验等多个科室……特别是祖传中医治疗小儿遗尿……总有效率达95%以上……受到全国各地基层医生好评。”等字样信息及宣传图片。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发布未经审查的医疗广告且广告内容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虚假违法广告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2020年9月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4000元,上缴国库。
湖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在网站上设计、制作和发布的医疗广告含有“印氏中医特色医疗、医保定点机构”、“中心介绍……并设有B超、心电图、生化检验等多个科室……特别是祖传中医治疗小儿遗尿……总有效率达95%以上……受到全国各地基层医生好评。”等未经医疗广告审查机关审查且内容中含有说明治愈率和有效率的虚假宣传用语。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已构成设计、制作、代理、发布虚假医疗广告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2020年9月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没收广告费用1000元;罚款4000元;罚没合计5000元上缴国库。
来源: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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