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况
2019年10月29日,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仙桃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对当事人店内的标称筷子的餐具实施抽样,2019年11月6日,经仙桃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同时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19JSP0181R),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项目不符合GB14934-2006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工作人员于2019年11月12日,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对上述检验结论是否有异议,我局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2019,02-3052),对当事人处以警告,同时对当事人下达了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仙市监责改字[2019]02-3052),要求当事人对店对的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在清洗消毒后方可使用。事后,当事人对餐具的洗涤消毒步骤整改为一洗、二刷、三冲、四消毒。同时将消毒温度为180℃。但消毒后的餐具仍未按要求密封放入碗柜,且碗柜没有安装封闭门。
2020年10月28日,我局再次委托仙桃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对当事人的标称汤勺和鱼形盘的餐具实施抽样,2020年11月25日,经仙桃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检验,出具了两份检验报告(NO:2020JSP0181;NO:2020JSP1627),两份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均为:大肠菌群(纸片法)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0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费者餐具(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0年11月25日,我局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至2020年12月11日止,当事人对上述抽样检验的检验结论未提出异议。2020年12月14日,我局以涉嫌在食品经营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具为由,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核查情况处置
当事人在食品经营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立即对洗涤、消毒后的餐具的存放问题进行整改,并主动配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之规定,我们认为应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之规定,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处罚:对当事人在食品经营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具的行为,处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