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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
发表于 2021-3-30 13:1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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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湖北
参考案例 2016年及二审上诉状给大家看看。希望有人能帮忙参考下,如何能扭转情况。每月房贷车贷还后只有几百元自用。诚意诚意买车碰到这样的情况,真是悲催。
上诉理由:
一、试乘试驾协议应认定无效。试乘试驾协议对于双方来说并没有明确的权利义务的规定,只是上诉人单方责任,而且被上诉人并未签字盖章,并不能认定为合同,退一步说认可试乘试驾协议为一个合同,但也是免除了自身责任,排除了对方的主要权利并加重对方责任的格式条款,应该视为无效合同。
二、原审法院认定润德公司对损失发生不存在过错明显不当。汽车销售商在试乘试驾活动中有明显过错。因为作为经营者,汽车销售商有义务保证消费者的财产与人身安全,试驾时必须尽到审查驾照、合理提示车辆特性及试驾路线、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等基本保障性义务。本案中被上诉人提供的车辆为无牌无保险无行驶证的车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被上诉人提供的无牌无保险无行驶证的车辆,本不应该上道路行驶,对涉案车辆发生事故造成车辆损坏,被上诉人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况且涉案车辆启动前停放的位置旁放置了紧贴的障碍物,试乘服务者未尽到必要的注意及提醒义务,对损害的发生有明显过错。其次,从适当平衡利益与风险角度看,汽车销售商对试驾车辆仍保有实际支配力与监管力,且提供试乘试驾服务本身就是其市场营销的手段,得以从中获取潜在客户、赢得商业利益,理应对试驾活动承担相应的风险。因此,原审认定润德公司对损失发生不存在过错明显不当。
三、原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车辆贬值损失6000元、评估费用2000元无法律依据。车辆贬值损失及贬值评估费,并非本案事故引起的直接损失,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的财产损失范围,原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车辆贬值损失6000元、评估费用2000元无法律依据。2016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也提到,“目前我们尚不具备完全支持贬值损失的客观条件”。该答复中明确指出,对于车辆贬值损失只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才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例如,对于车辆主要部件严重受损,经维修仍不能够真正恢复原状,应当予以进行车辆贬值损失赔偿。本案中,被上诉人的车辆只是轻微的损伤,经过修理后可以完全恢复,不存在贬值损失,明显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答复中可以考虑赔偿的少数特殊、极端情况。原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车辆贬值损失6000元无法律依据。另处,鉴定机构系被上诉人自行委托,鉴定报告中的车辆贬值损失明显不公正。鉴定机构在逐利目的驱动上,对贬值损失的确定具有较大的任意性,造成案件实质上的不公正,明显加重了上诉人的负担。因此法院对评估报告中的车辆贬值损失部分不应采纳,评估费用2000元理应由被上诉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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