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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监督平台:
我们是湖北省仙桃市干河办事处石码头居委会沔阳大道北二巷三合鑫城小区的业主,现有一事向国务院监督平台反应:
一,我们所住小区开发于2012年,2015年元月18日入住,当场就补齐了房屋维修基金、超面积税费、办证费等给了开发商;已经七年了,一直无法取得房屋产权证。
二,几年来,我们多次向市政府信访局,及职能部门上访该问题,市信访局接访人员要我们走司法程序。
三,2018年,我们以开发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起诉至仙桃市人民法院,经简易庭审后,却出现了奇怪的事,市法院作出了:(2018)鄂9004民初4205号《仙桃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本案症结在于政府对还建户的税费不明,法院通过民事诉讼无法调整,不属于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驳回起诉。
对仙桃市人民法院裁定书,我们不服,上诉至湖北省汉江市人民法院,该院又简易庭审后,作出了:(2019)鄂96民终363号《湖北省汉江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2019年下半年,我们再审申请至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简单的一次三方见面会后,作出了:(2019)鄂民审申3825号《湖北高级省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驳回再审申请。
四,我们同小区同批次拆迁还建户范运安女士,以同样的案由2015年起诉至仙桃市同家人民法院,该法院作出了:(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1327号《仙桃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三年后,我们十四户集体以同样的案由起诉到仙桃市人民法院,却遭到仙桃市人民法院的驳回起诉。这是为什么呢?
然后,我们拿出裁定书再上访到市信访局时,再推诿我们找房产局、规划局等职能部门,职能部门却要我们等市政府出台政策文件,如今石沉大海。
综上,我们恳求国务院能监督关注此事,将我们的房屋产权证早日办理完毕!
三合鑫城小区拆迁还建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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