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我们:

搜索
查看: 9475|回复: 12

[关注仙桃] 事关你家的电动车!了解这些新规再上路!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1-10-13 08:43: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山东

近日

湖北省公安交通管理局发布

关于《湖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085345q59fwojw666qr76e.png

哪些电动车不能买?

买了电动车后怎样才能上路?

电动车能不能载人?

小布划重点啦

↓↓↓

这类电动自行车不能买

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建立进货台账和实名制销售台账,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所售电动自行车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相关信息。


消费者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因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而不能登记上牌的,可以要求销售者退货或者换货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电动自行车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相关信息的查询途径。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本省销售。


登记后才能够上路

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上路行驶。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可以持有效购车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来源凭证,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临时上道路行驶。


【过渡期】本办法实施前购置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实行过渡期管理,过渡期内的电动自行车应当自本办法施行起三个月内申请办理公安机关核发的临时通行号牌。过渡期结束后,该类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安全头盔很重要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及搭载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


电动自行车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在后座使用儿童安全座椅。


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拼装电动自行车。


加装、改装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影响车辆安全性能,或者更换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机和蓄电池。


改装电动自行车的速度装置,导致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


加装车篷、车厢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驾驶安全的装置。


不按交通信号指示通行、逆向行驶、超速行驶,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或者交通协管员引导。


饮酒、醉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以及麻醉药品后驾驶。


手离车把、手中持物、拨打接听浏览手持通讯设备或在车把悬挂物品。


牵引动物。


行驶要求

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靠车行道右侧行驶。


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遇红灯时,在非机动车道停止线或者待驶(转)区内依次等候。


转弯前减速慢行、注意瞭望,转弯时让直行车辆、行人优先通行。


行经人行横道时减速慢行,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停车让行。


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的,应当避让。


在夜间或者遇有雨、雪、雾、霾等低能见度情况行驶时,应当开启照明灯,减速慢行。


这些情形会被罚款

已申领临时通行号牌的电动自行车过渡期满后仍上道路行驶的,或者驾驶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且未申领临时通行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没收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冒用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冒用的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


驾驶无行驶证、号牌的电动自行车或者未按照规定在指定位置悬挂、故意遮挡、污损号牌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罚款。


驾驶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冒用行驶证、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扣留车辆,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冒用的号牌、行驶证。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驾驶拼装、加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使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拼装车辆、责令恢复限速装置、拆除加装或改装的装置,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驾驶人拒绝恢复限速装置、拆除加装或改装的装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先予扣留车辆,收缴加装或者改装装置。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乘坐人未佩戴安全头盔的,或者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未使用儿童安全座椅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二十元罚款。


互联网电动自行车租赁企业未配备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意见稿正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

1.办公电话:027-67128506,传真电话:027-67128538。


2.电子邮件:steven8018@foxmail.com


3.通信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付家坡一路33号湖北省公安交通管理局法制科收,邮编:430061。


来函请在信封、传真、邮件上注明“电动自行车”。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1年10月31日。




来源:湖北发布

发表于 2021-10-13 09:00:1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湖北
1.不购买非标车2.购车索要发票3.遵守交通法规4.注意行车安全,戴头盔。
回复 支持 1 反对 0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21-10-13 10:16:43 来自江汉热线APP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太高深了,看不懂,现在骑的车还能不能上路!
来自: iPhone客户端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21-10-13 10:34:4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山东
电动车太多,规范管理势在必行。
现在装车棚的电动车越来越多了。
回复 支持 1 反对 0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21-10-13 13:16:48 来自江汉热线APP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市场监督管理局应该找卖电动车的
来自: Android客户端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21-10-13 13:19:43 来自江汉热线APP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佩戴安全座椅?
来自: iPhone客户端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21-10-13 15:11:3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湖北
武汉市交管部门对电动自行车违法实施“十必查”:无牌上路必查;闯红灯必查;违禁闯行桥隧必查;逆行必查;不按道行驶必查;带篷打伞必查;违规载客必查;违停聚集候客必查;非法营运必查;行驶中接打电话必查。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21-10-13 18:21:5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湖北
武汉公安交管部门对电动自行车违法实施“十必查”:
无牌上路必查;
闯红灯必查;
违禁闯行桥隧必查;
逆行必查;
不按道行驶必查;
带蓬打伞必查;
违规载客必查;
违停聚集侯客必查;
非法营运必查;
行驶中接打电话必查。

同时,加强对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规范佩戴安全头盔提示教育;严查正三轮摩托车、老年人代步车违规上路、非法营运、聚集侯客等突出违法行为。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21-10-13 18:51:20 来自江汉热线APP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没有常态化严格执法,这都是个笑话
规范交通秩序不能靠文件和广播。
看看我们大街上不少不挂牌照的摩托车逆向行驶,就不要说电动车了。
当然,我们交通秩序乱绝不是哪一家的问题,电动车摩托车没有专用的道,路权也不明确,
停车位大量占非机动车道(也有历史问题,社会发展太快,看看南城就好很多),
路基旁边人行道上到处都停着车,行人求方便就到路上马上上走。
只能说大家都要为自己方便,又没有各自的路权和严格管理,所以就成我们看到的样子。
老百姓猜,今天这个路口应该没有人值勤或者不较真,那就闯一下,哪天抓住哪天再说呗,你只有常态严格执法,大家就不报侥幸了。
虽然说有些硬件和规划确实赶不上时代,我觉得该严格的就要不带一点弹性。
本着希望交通秩序变好,家人外出不用为这事担心的想法发表建议。
来自: iPhone客户端
 
回复 支持 1 反对 0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21-10-13 19:26:38 来自江汉热线APP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呵呵,当初电动车拆棚雷历风行,现在带棚视而不见,可惜了我的棚
来自: Android客户端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21-10-13 22:36:21 来自江汉热线APP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现在电动车篷反弹很多了   应该坚持到底实行控管   我看这对三轮和小四轮也只会象二轮电动车拆蓬一样   想**必须对每项行为坚决落实
来自: Android客户端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21-10-14 09:08:19 来自江汉热线APP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懒癌晚期 发表于 2021-10-13 22:36
现在电动车篷反弹很多了   应该坚持到底实行控管   我看这对三轮和小四轮也只会象二轮电动车拆蓬一样   想* ...

你都晚期了还打这多字
来自: Android客户端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21-10-16 23:02:51 来自江汉热线APP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在广东东莞市电动自行车遵守交通规则,带头盔可自由行驶
来自: iPhone客户端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论坛说明:本页面所涉内容为用户自主发表并上传,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及后果,均由用户自行承担,本网站仅提供存储服务。如存在侵权问题,请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客服电话:0728-3319567

小黑屋|Archiver| ( 鄂ICP备12003601号-5 ) 鄂公网安备42900402000130

Powered by 湖北新领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法律顾问:湖北为维律师事务所 冯兵律师

网络经济主体信息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