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三批次抽检不合格白酒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仙桃市邵自江酿酒坊(一批次)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7月14日,仙桃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根据我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委托,对当事人销售的散装白酒进行了抽样,经检验,
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不符合GB 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8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
(二)风险控制情况
经查,当事人在2021年4月10日酿造了30L散装白酒,上述白酒售价为30元/L,截止检验报告送达日止,上述散装白酒除去抽样样品2L外,剩余28L散装白酒尚未售出。
(三)行政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四项)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能主动配合,对涉嫌的违法事实如实陈述并主动提供证据,对所生产的产品及时通知委托方采取召回措施,并对生产环节迅速整改。依据《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划》第十三条之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当事人抽检不合格的散装白酒28L;2、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二、仙桃市依家人酒厂(两批次)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7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和仙桃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对当事人销售的两批次散装白酒进行了抽样,经检验,
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不符合GB 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8月2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
(二)风险控制情况
经查,当事人在2019年8月4日酿造了51度白酒50L,售价为40元/L;2020年6月17日酿造了45度白酒100L,售价为20元/L。截止检验报告送达日止,51度白酒抽检售出2L,剩余48L未销售;45度白酒销售70L,剩余30L未销售。我局对上述两批次白酒进行了下架封存。
(三)行政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四项)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能主动配合,对涉嫌的违法事实如实陈述并主动提供证据,对所生产的产品及时通知委托方采取召回措施,并对生产环节迅速整改。依据《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划》第十三条之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当事人抽检不合格的散装白酒78L;2、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16日
现将
彭友元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鲜活泥鳅核查处置情况通行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4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仙桃市沙湖镇集贸市场彭友元销售的“鲜活泥鳅”进行了现场抽样检查。经检测机构检验,
该批次“鲜活泥鳅”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经查,2021年4月19日,一农户向当事人推销“鲜活泥鳅”,当事人以11元/斤的价格购买了20斤。然后以14元/斤的价格销售。截至报告送达之日,20斤“鲜活泥鳅”已全部销售完毕,获销货款280元。
三、行政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能主动配合,如实承认错误,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处罚如下:
对当事人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鲜活泥鳅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17日
来源: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