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我们:

搜索
查看: 6803|回复: 2

[关注仙桃] 通海口某企业两人酒驾,仙桃检察院送上法治课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1-11-22 19:56: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重庆


“感谢检察官专程到企业为我们送上这堂法治课,以后我一定吸取教训,严格要求自己和员工,我们再也不酒驾了!”11月22日,某企业负责人邹某当着员工和检察官的面,深刻检讨了自己的错误行为。


当日上午,仙桃市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印冬晴和助理向靖铭来到位于通海口镇的某企业,为该企业送去检察建议书,对企业负责人邹某及员工朱某进行公开宣告训诫,并为该企业全体在岗员工进行了一堂普法宣传。




酒后驾车上路,喜酒变“罚酒”


195244hzewn9mclckcwynp.jpeg

事情得从5月16日说起。当天晚上,因企业一名员工新婚之喜,邹某组织员工聚餐祝贺。酒后,邹某和其中一名员工朱某先后驾车离开。随后,两人均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民警当场对两人进行酒精呼气检测,并随后依法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两人血液中乙醇含量分别为110.5毫克/100毫升、112.19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


10月28日,因两人涉嫌危险驾驶罪,公安机关在侦查终结后将案件移送至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我原以为喝得不多,住得也不远,就这样开一段路,应该没关系。哪晓得喜酒变成了‘罚酒’!”在检察官办理该案过程中,邹某深刻检讨了自己的错误,并认罪认罚。



交通志愿服务+公开听证


“由于案发时,邹某和朱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较低,且没有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犯罪情节较轻微,悔罪态度好。所以经研究后,我们对两人启动了‘交通志愿服务考察机制’。”承办检察官印冬晴介绍。


195245qzdr8ddkqmjqyqfy.jpeg


随后,邹某带着员工朱某一同参加了交通志愿服务。11月10日,市检察院在两人完成志愿服务后,根据案件事实、情节及其考察表现、悔罪态度等,召开拟不起诉公开听证会。


“两人的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情节较轻微,且悔罪态度好,积极接受教育,参加志愿服务。再者,两人一人为公司总经理、一人为骨干员工,如果被判刑,对企业经营也会造成影响。综合多方面因素考虑,我同意作不起诉处理,给企业和他们都多一次机会。同时希望他们珍惜机会,做守法公民!”听证会上,参与听证的两名人民监督员均同意对两人作不起诉处理。




公开宣告训诫,现场释法说理


11月22日上午,承办检察官来到邹某的公司,召开不起诉公开宣告会。宣告会上,检察官说明了对邹某和朱某不起诉的理由,当场宣读并送达了《不起诉决定书》。并结合在办理该案过程中,发现的该公司员工法治意识淡薄、法治教育缺失等问题,送达检察建议书。


“在这段时间,我深刻反思了自己的过错,也通过参与交通志愿服务,认识到遵守交通规则的重要性。作为企业负责人,我以后一定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加强对自己的约束。也希望大家以我为戒,千万不要抱着侥幸心理,酒后驾车。”邹某在拿到《不起诉决定书》和检察建议书时,真诚地说道。


“我们针对办案发现的问题,提出了这些检察建议,希望你们公司加强员工法治教育,依法经营,健康发展,越办越好……”承办检察官再次就检察建议书的相关内容进行了细致讲解,并就酒驾的危害、危险驾驶罪定罪量刑标准以及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面向该企业全体在岗员工进行了详细的普法宣讲。“日常生活中,大家与朋友聚餐时,饭桌上难免会喝上几杯酒。但是请记住:酒后不要开车,更不要抱有侥幸心理,认为不会那么巧,一喝酒开车上路就遇到交警查酒驾。”


“我们以后一定不酒驾,严格遵守法规,文明出行!”参与本次公开宣告会的企业员工纷纷表示,一定严格要求自己,拒绝酒驾,遵守交规,文明出行,坚决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据了解,市检察院针对危险驾驶案件数量居高不下的问题,深入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立足检察职能,多措并举,采取交通志愿服务、公开听证、检察建议等形式能动履职,在增强司法办案的透明度与公正性的同时,以案释法,教育广大驾驶人绷紧安全驾驶的弦,拒绝酒驾,有效维护人民群众出行安全。


来源:仙桃检察

发表于 2021-11-22 21:24:25 来自江汉热线APP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110还叫低?
来自: Android客户端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21-11-22 21:28:1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陕西
110不低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论坛说明:本页面所涉内容为用户自主发表并上传,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及后果,均由用户自行承担,本网站仅提供存储服务。如存在侵权问题,请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客服电话:0728-3319567

小黑屋|Archiver| ( 鄂ICP备12003601号-5 ) 鄂公网安备42900402000130

Powered by 湖北新领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法律顾问:湖北为维律师事务所 冯兵律师

网络经济主体信息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