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庭处在化解矛盾纠纷第一线,服务人民群众最前沿,是展现法院干警形象的“窗口”。仙桃法院长埫口法庭在受理涉及乡村土地、鱼塘经营权纠纷时,都会实地查看、走访询问,为依法妥善审理涉农纠纷奠定基础。
案情回顾
2010年10月,西流河镇某村村民小雷与村委会签订《某河村渔池承包合同书》,承包该村19亩鱼塘,双方按约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但自2016年起,小雷因多方面原因不再向村委会支付承包款,且合同到期后,迟迟不按约定将鱼池返还给村委会。无奈之下,村委会遂向仙桃法院提起诉讼。
田间调查 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邹容主动前往该村实地调查,多方询问村民全面了解情况,同时采取“背对背”形式倾听双方真实想法,找准案件争议焦点。为及时妥善解决双方纠纷,邹容法官当天便邀请该村乡贤能人等“身边人”参与调解,用双方听得懂的“土言土语”释法说理,成功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至此,该案圆满解决。
长埫口法庭负责人邹容: 乡村“小案”无小事。对群众普遍关注的土地流转、宅基地等涉农案件,我们会采取邀请身边人参与案件调处、巡回审判、判后答疑等有效途径,实现定分止争、以案普法并重,以法律服务和法治保障助力乡村振兴。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百三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第三百三十一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第三百三十二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规定的承包期限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 第三百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百三十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第三百三十五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百三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 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应当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办理。 第三百三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百三十八条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第三百三十九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第三百四十条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第三百四十一条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百四十二条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第三百四十三条国家所有的农用地实行承包经营的,参照适用本编的有关规定。
来源: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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