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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市检察机关移送的环境违法线索,2021年5月18日凌晨3时,仙桃市生态环境局组织环境执法和监测人员对毛嘴镇某食品公司进行突击检查。该公司以从事活鸡宰杀为主,现场对其废水总排放口的采样监测结果显示:COD排放浓度为1007mg/L,超过《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 )三级标准(COD≤500mg/L)。5月20日,仙桃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超标排污行为立案调查;5月26日,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听证)书》;6月10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企业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16万元。目前,该公司正进一步完善污水处理设施,并将处理后的废水接入集镇污水处理厂。
案例二:仙桃市某建材公司物料露天堆放造成扬尘污染案
2021年6月29日,仙桃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张沟镇某地段开展巡查时,发现空气中灰尘弥漫。经核实,仙桃市某建材有限公司将面积约80平方米的石屑露天堆放,导致扬尘飘散,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公司占地面积约50亩,主要产品为水泥砖,原料有水泥、建筑垃圾、石屑、清砂等,生产设备有破碎机、水泥筒仓、搅拌机,输送机、砌砖成型机等。7月21日,仙桃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7月26日,执法人员对其整改情况开展了后督察,该公司已将露天堆放的石屑用油布进行了覆盖,消除了对环境造成的影响。8月2日,仙桃市生态环境局结合该公司违法事实和整改情况对其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9月7日,仙桃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作出罚款2.5万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三:仙桃市某科技公司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对主要责任人行政拘留案
根据中央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转办的信访件,2021年9月17日,仙桃市生态环境局对仙桃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通过现场检查勘察和调阅该公司视频监控录像,厂区污水处理站未按操作规程运行,气浮池、活性炭吸附塔停运,2021年9月12日至15日期间多个时段污水处理站原污池内的污水外溢,未经处理的废水流入污水总排放口,最终排入市政污水管网。9月17日,市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在该公司原污池采集水样一份,监测数据为COD:5299mg/L、氨氮:139mg/L、总磷:0.56mg/L,超过国家允许排放标准。9月18日,仙桃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9月19日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9月20日对其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9月30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15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9月22日,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该公司污水处理站责任人徐某处5日行政拘留。目前,该企业已正常运行污水处理设施,健全了污水处理台账。案例四:仙桃市某废旧塑料加工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
2021年4月15日夜间23时左右,仙桃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毛嘴镇某公司进行夜间突击检查,该公司主要从事废旧塑料回收和再生,规模为5万吨/年。现场检查时其两条塑料颗粒生产线正在运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部分清洗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循环利用,另一部分废水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排入毛嘴镇污水处理厂。现场检查时,该公司废水排放口水质浑浊,颜色异常,监测结果显示废水总排放口COD浓度为2708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三级标准。4月29日,仙桃市生态环境局对其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和《行政处罚事项(听证)告知书》。5月20日,仙桃市生态环境局对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20万元。目前,该公司已缴纳罚款,并对污水沉淀池进行了改造,新增设了1台压滤机、3台絮凝剂投药泵,处理后废水满足污水排放要求。
2021年4月3日,仙桃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市新材料产业园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改扩建项目正在试运行。经调阅该项目环评及建设文件,发现其已于2021年1月开始建设,而环评批复仍在办理之中,其行为涉嫌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法。4月6日,仙桃市生态环境局对其立案调查,并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4月8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4月20日,该公司向仙桃市生态环境局提交陈述申辩书;4月22日,仙桃市生态环境局向该公司作出关于陈述申辩的答复,明确对其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4月26日,仙桃市生态环境局向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15万元整。目前,该公司已缴纳罚款,并完善了相关环保手续。来源:仙桃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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