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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8月,一辆黄色小轿车 一言不合就发飙 将不肯让路的一辆黑色小轿车 超车别停 然后...... 近日,仙桃法院以寻衅滋事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2021年8月,陈某驾驶黄色小汽车路遇胡某驾驶黑色小汽车在其前面驾驶,陈某多次按喇叭想超车,但胡某未让行。随后,陈某趁机超车将胡某车辆别停,并持刀下车朝胡某所驾驶的汽车砍去。胡某见状,倒车逃离现场。随即,陈某上车掉头追赶至陌生岔路口才放弃。经鉴定,胡某车辆毁损价值2042元。案发后,陈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赔偿胡某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胡某谅解。
“我就是脾气上来了,一时冲动犯了错…...”庭审中,被告人陈某后悔不迭,并表示一定认真悔过。 仙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综合被告人陈某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遂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本案中陈某因行车与胡某发生摩擦,造成胡某所有车辆损毁,导致自身陷入囹圄。在此,法官温馨提醒,遇事切勿头脑发热、斗气赌狠,要时刻保持冷静头脑,合理合法寻求矛盾解决途径!
文章来源: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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