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仙桃市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柳某驾驶一辆无号牌“彩雅”牌电动三轮车,沿仙洪北路由北向南行驶,6点多钟,当其驾车行至仙桃市张沟镇仙洪北路某加油站路段处时,撞上在路边行走的冯太婆,造成冯太婆受伤、车辆损坏。冯太婆送医院后,经救治无效于当日死亡。
此案发生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调处大队民警赴现场勘查取证,经调查当事人和对车辆鉴定比对,认定此事故柳某负全部责任,冯太婆不负事故责任。
在这起案件中,还有一个让人关注的“梗”——那就是柳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被认定为机动车,对受害方的赔付也是按照机动车的标准来承担的。那么,什么样的电动车被认定为机动车呢?
对此,交警支队事故调处大队大队长廖卫国作了解析:
电动车以其节能、环保、轻便、价廉的优势,成为很多群众的主要交通工具之一,然而有大量电动车存在超标问题。按照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规定,电动自行车的设计时速应该不大于 25公里/小时,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 55kg,且应具备脚踏骑行功能。本案中的肇事电动车超过国标,达到轻便车标准,因此纳入机动车管理范畴,同样面临追究其无证驾驶、未上号牌、未投保交强险等属于机动车的违法违规行为,一旦发生事故时,也按机动车同等对待。
因此,市民在购买电动自行车时,应当注意审核车辆出厂证明等材料,确保购买的车辆符合电动自行车的有关国家标准,在使用过程中也应当遵守法律规范,不要擅自对电动自行车进行调速或改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