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市人民法院
关键词:贬值损失
车主老王
我的爱车虽然修好了,但已不是当初的模样,我要求赔偿车辆贬值损失!
案情回顾
2021年7月,王某驾驶的豪车被刘某驾驶的货车追尾,造成王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某将豪车送去维修,保险公司全额支付了维修费用。但王某认为,豪车的安全性能、价值无法恢复到交通事故发生前的状态,遂向仙桃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和刘某赔偿3万元的车辆贬值损失。
案件审理
法官说法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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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委 发表于 2021-12-27 20:45 凭什么车被撞了就修一下就好了, 自己的车不心疼吗。不该多要点补偿吗
老武1972 发表于 2021-12-27 20:10 开豪车并不见得思想道德在高位,比一些枯老百姓还结梗。
kopxc0191 发表于 2021-12-27 21:19 车子不就是车子,都不是钢材切割后零件拼起来的,修理好就行了,心疼什么? ...
小马的马 发表于 2021-12-27 21:06 道路交通事故,都是道路情况随机性。 并不存在个体恶意主观。 这个就是不能多赔偿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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